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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济南日报

日期: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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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 : 融媒       上一篇    下一篇

□木须虫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2月19日《济南日报》)  此次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新意见,较之已经执行了13年的意见,无疑更细致更明确,尤其是在入罪的处理上,不再唯“80毫克/100毫升”标准是举,而在坚持此标准立案的前提下,作了细致分类:小于150毫克/ 100毫升可适用不起诉,大于180毫克/ 100毫升一般不缓刑,辟出了刑罚适用的缓冲空间,不再强调“一律入罪”。  除此之外,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等可能发生醉驾的行为,也明确适用有关不起诉等从宽处理规定。  这些变化,显然是对有关醉驾入罪门槛过低、执法不分情形、不分行为发生地点“一刀切”执法等舆论的积极回应。自醉驾入刑以来,醉驾成为“第一大犯罪”,每年超过30万人受到不同刑事处罚,违背了刑罚规制秩序兜底的初衷。同时,诸如酒后挪车、请人代驾回小区车主接车开回车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背离了惩治醉驾的本义,产生了不必要的误伤。  事实上,刑罚是手段,不是目的。惩治醉驾需要刑罚,但不能只靠刑罚的单一手段。治理酒驾醉驾是一场持久战、系统战,不能也没有必要依赖严刑峻法,相反,制定新意见,实现醉驾不再“一律入罪”,更好促进醉驾治理的行政与刑事衔接,既兼顾到司法对于治理打击酒驾的实际效果,也尽可能规避司法对社会不必要的误伤,宽严相济更显公平。  当然,醉驾不再“一律入罪”,并不是放松对醉驾行为的惩治,更不是对醉驾行为的纵容,执法实务在落实“入罪”从宽的同时,严厉的行政处罚依然不可或缺。与此同时,驾驶者也不能因此存有侥幸心理,守法安全驾驶始终都是不能逾越的红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当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