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日期:11-30
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鉴于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已不符合通知要求,终止施行。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防控措施。 三、根据《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所制定的相关通告等文件一并终止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