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暴日,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条。家暴不是“家务事”,家庭也没有“金钟罩”,从法律角度而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家庭不仅要讲爱,还要讲法。本期我们邀请广东知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童伶根据现实当中的一些案例(以下案例中人名皆为化名),为大家一起梳理那些像家暴一样,“关起门来”依然不能做的事——不做干涉婚姻的荒唐之事 古人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指儿女婚姻须由父母作主。 这种陋习早已被淘汰。在新时代的今天,国家提倡恋爱自由、婚姻自由,非常强调对人们基本权利的尊重。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父母仍无法真正做到给予子女婚恋自由,很多看起来是自由选择的婚姻,仍然充满包办的味道。 小张(女)与小赵(男)谈了多年恋爱,准备结婚,但因为小赵家庭条件差,小张的父母不同意这门婚事。小张的父母帮女儿物色了另一个男子,该男子愿意出60万元彩礼娶小张。此事遭到小张的强烈反抗,但小张父母却以“过来人的经验”和“为了你好”的说辞反复游说。最终,这场闹剧在小张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手段中暂时告一段落。 虽然事情没有成功,但小张父母的行为已经涉嫌干涉、包办、买卖婚姻。律师解读 刘童伶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0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干涉婚姻自由,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在本案中,如果小张的父母执迷不悟,甚至动用暴力干涉小张的婚姻,那他们还可能因此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的,构成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婚姻是自由人意志的体现,结婚或不结婚是人的一项自由权利,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公民的婚姻,父母并不是法律规定的特殊人,在法律上也没有特殊地位可以干涉子女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干涉婚姻自由不仅包括干涉、买卖和包办婚姻,还包括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为、干涉寡妇再婚的行为、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户结婚的行为、干涉非近亲属结婚的行为、干涉或强迫他人离婚的行为、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为、干涉他人复婚的行为等等。不做以爱之名的窥探之事 父母对孩子的爱是无私且永恒的,在不少家长看来,孩子是他们生命的全部,他们需要掌握孩子的一切,甚至是思想。这导致很多孩子在家中几乎没有隐私可言,日记被偷看,信件被偷拆,房间被随意翻动。父母爱子心切可以理解,殊不知这种行为已涉嫌违法。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民法典也规定,未成年人也有隐私权,父母随意拆信件、偷看日记是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在互联网上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信件是个人的隐私,法律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未成年人年纪虽小,生活比较简单,但也有自己的隐私。任何人都不可以拆看、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包括父母、老师。一些家长根本没有隐私权的概念,也不知道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往往未经允许就随意翻动孩子的东西、“审查”孩子的日记、拆阅孩子的信件、没收孩子喜欢的书籍、偷看孩子的聊天记录,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 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律师解读 刘童伶表示,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多是出于对子女的关心,怕子女交友不慎或有其他不良行为,一般并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如遇父母私拆信件的情况,子女可以和父母进行沟通。如果情况比较严重时,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父母作出警告、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不做过度放纵的辣眼之事 家是私人的空间,很多人都认为在家中可以为所欲为。但这种为所欲为,是否包括了光着身子任意走动呢? 看一个案例,可能就会有答案了。 张三在自己家里全裸已经习以为常,没有任何避讳,也没有什么不好意思。无论做事或者在房间里走来走去,全都是一丝不挂。 他的房子有一个阳台,开始时,张三走到阳台上还遮遮掩掩,因为阳台向外一面的玻璃窗常常是敞开不关的,和通透也差不了多少。 对面房子里住着一位女子,这位女子也是单身。 当张三全裸出现在阳台上时,女子偶尔会看到。看到次数多了,女子于是隔空喊话,让全裸张三注意一下形象,不要太过放肆。 张三不以为然,他认为这是在自己家里,并非公共场所,所以依然我行我素。 忽然一日,警察找上门,告知张三有人举报他裸体,张三如实回答,毫不隐瞒裸露之事。 询问调查结束,签字画押。张三被警察带走,行政拘留十日。 看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裸体在自己家中,为什么会被带走?律师解读 刘童伶表示,在法律上,家是属于私人的地盘,例如在刑法中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其保护的法益正是私人住宅的安宁状态。 在私人的领域意味着有更多公共领域无法实现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并非无限的、不受限制的权利,还需要在合法的范畴内、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范畴内行使。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有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虽然在法律中规定的是”公共场所”,但是,例如有落地窗的阳台,能够轻易被外面的人看见的地方,也可以视为公共场所的延伸。如果有意在自家窗口、院子里对他人暴露身体,侵犯他人的性羞耻心,也是构成违法的行为。不做侵蚀婚姻的操控之事 张玲三十多岁,嫁给一位名叫李强的男人。 家庭看似和谐,但实际上,李强对妻子的生活进行严格的限制。 首先,李强对妻子的社交生活实施了严格管控。他不允许张玲和任何的男性朋友保持联系,甚至通过删除张玲社交媒体账户的方式来阻止她与外界的联系。 其次,李强控制着妻子的经济状况,每一笔开销都必须要经过他的批准。而且还要求她交出工资绝大部分用于家庭的开销。 此外,李强对妻子的活动、外出穿着等方面都有着高度的限制。他要求张玲必须每天按时回家报告行踪,严禁晚上外出。 对张玲来说,这无疑就是一种囚禁。她的自由和尊严都被肆意地践踏,她被剥夺了人生的选择权和自主权,内心充满着无力和无助。 事实上,李强这种以爱为名的禁锢,是违法的。律师解读 刘童伶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57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外一方加以限制和干涉。任何对另一方自由的干涉都是违法的,丈夫无权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妻子、限制妻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如果日常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不要忍气吞声、默默地承受,要学会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做侵犯邻居的监控之事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安全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自己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来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然而,摄像头的安装并不能随心所欲。 老麦与老何是斜对门邻居。2022年7月,老何在自家房门右侧上方安装了可遥控旋转的摄像头,老麦一家对此产生不满。 老麦认为,摄像头可以详细记录他们家中成员进出住宅及亲友来访情况,而且摄像头能录到他们的声音,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于是提出让老何拆除,老何却不同意。 两家就此经常产生争执。后来,老何率先作出让步,用胶布粘住一部分摄像头,挡住镜头可拍摄到的老麦家门口的区域。 但老麦觉得,摄像头安装的位置正对他家门口,还是坚持要求老何将摄像头拆除。协商无果后,老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何拆除摄像头,并删除与老麦家相关的存储视频资料。 法院一审判决,老何将监控摄像头调整至无法拍摄到该层楼梯口的上行位置,并删除该摄像头录制的存有老麦一家相关的全部图像视频。 老麦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己家门口的摄像头是否真的侵犯了邻居的隐私权?律师解读 刘童伶介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的住宅具有较强的私密性,应是个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因此,没有充分合法、正当和必要的理由,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更不用说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老何安装的摄像头经调整后已无法拍摄到老麦的房门口及老麦日常使用的走廊区域,但仍可拍摄到部分上行的楼梯口。虽然该上行楼梯口有别于私人空间,属公共走道,但老何使用摄像头拍摄到该上行楼梯口的活动,会在一定程度上记录和反映老麦及其家人的个人活动和生活状况,妨害老麦的日常隐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刘童伶提醒,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时,应该牢记隐私权的重要性,尊重邻居的隐私权。虽然安装摄像头可以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但需要谨慎权衡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的边界。不做威胁公共安全危险之事 2021年,上海浦东新区发生了一起火灾,一处农村自建房起火,屋里的家用电器、被褥和各种物品都被不同程度地烧毁,经过消防部门调查,这起火灾是由电器故障引起的,火灾发生的位置,存在道路私拉乱接的现象,甚至连熔断保护器的保险丝都被居民擅自换成了铜丝。 经公安机关后续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过失行为,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有人可能要问了,自己家一亩三分地上着了火,怎么还要被行政拘留呢? 事实上,火灾事故是威胁公共安全的事,即使火灾未蔓延、未损害至他人,同样也是要被追究责任的。律师解读 刘童伶介绍,根据我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这种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因为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了火灾后果,应当予以处罚。对于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应当分别根据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予以处理。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过失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这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危害后果不严重,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则根据本条的规定处罚。对于有些情况引起的火灾,比如居民自家因用火用电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了自家部分财产损失,但没有引起火灾蔓延也没有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可以不按本条规定的“过失引起火灾”处罚。 由此可见,不管是在家里还是在公共场合,都要遵守法律,要为自己和他人负责任。 (本报记者兰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