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展有着不幸的童年,父母早逝、继父拒养,尚未成年的他只能与外公相依为命,难得家中因拆迁获得一笔补偿款,却被继父独占。就在一筹莫展之际,幸得法援出手相助,维权终得拆迁补偿。今天的法援在线,我们一起来看看受援人小展的故事——痛失双亲 连遭变故 2001年5月出生的小展,8岁时,生父因交通事故去世,母亲刘某苓受伤,获得一笔人身损害赔偿款,失去“顶梁柱”的两人靠着赔偿款艰难度日。 几年后,刘某苓和郝某再婚,购买了一套房产。小展跟随母亲刘某苓和郝某在购买的房子居住生活。 谁料,2016年祸从天降,刘某苓突然离世,郝某将小展赶出了家门,时年15岁的小展孤苦无依,只能和外公刘某相依为命。 小展的外公已74岁,年迈多病,需常年吃药治疗,因家中无收入来源,两人过得十分艰难,更别提小展的学费了。旧房拆迁 重燃希望 2020年底,小展得知母亲和继父结婚后购买的房产要拆迁,可能会获赔一笔拆迁补偿款,依照法律规定,外公、小展均有权继承。 这笔赔偿款的“出现”重燃起外公与小展对生活的希望。然而,外公和小展多次联系郝某要求继承补偿款,都遭到了郝某的拒绝。 万般无奈下,2021年1月22日,刘某、小展一同来到平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正式申请援助,要求继承刘某苓的补偿款。 平阴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定两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是,指派山东玫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广民代理此案。 了解情况后,张广民当即联系到拆迁补偿款的主管单位——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会仙山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经联系得知,拆迁补偿款马上就要发放。于是,张广民请求拆迁指挥部暂时不要发放郝某名下的补偿款。 三天后,张广民代理刘某、小展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刘某苓的拆迁补偿款。同时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依法冻结郝某名下存款,或保全拆迁而产生的所有款项共计15万元。 平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扣留郝某拆迁补偿款。债务承担 再起波澜 2021年2月5日,张广民与拆迁指挥部联系,调取郝某名下拆迁补偿款的项目和具体数额,涉案房产房屋价值343950元、附属物价值9678元,合计353628元。 2021年2月19日,申请法院调取郝某名下涉案房产拆迁补偿款的项目和具体数额。平阴县人民法院两次开庭。 郝某辩称,同意对刘某苓遗产进行分割,但是刘某和小展要求继承遗产,就应承担债务,并且继承人应为四人。2012年3月17日郝某与刘某苓结婚后,除小展外,郝某的女儿郝某娟尚未满16周岁,跟随郝某与刘某苓生活,与刘某苓已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郝某娟应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刘某苓的遗产应当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此外,郝某认为,小展要求继承刘某苓的遗产,就应当承担刘某苓生前的债务。他与刘某苓结婚后,曾向刘某借款3万元,2012年,郝某因结婚、购房、做生意向其弟弟郝某某借款14万元,以上17万元借款是郝某与刘某苓婚后形成的,并且用于购买拆迁房屋及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苓应承担85000元债务。刘某和小展诉求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为房屋及附属物的价值344617元。该补偿款为郝某与刘某苓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苓个人应占50%,即172308.5元。刘某、小展加上郝某、郝某娟一共四人,该四人应继承遗产172308.5元,承担债务85000元,原告二人应得遗产43654.25元。法援相助 如愿以偿 经查,2012年11月18日郝某借款3万元,该借款是郝某个人使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提出的,“2012年郝某因结婚、购房做生意向其弟弟郝某某借款共计14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事实上,刘某苓、郝某、小展共同生活期间从来没有向郝某某借过钱。平阴县人民法院没有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人郝某娟辩称,要求与原被告均等继承刘某苓的遗产。因郝某的女儿郝某娟从来没有和刘某苓一起生活,没有和刘某苓形成抚养关系,郝某娟没有继承权。 经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涉案房产房屋价值343950元、附属物价值9678元,合计353628元,而不是被告说的344617元。刘某年收入2000元,是低保户,小展是孤儿,现在上学,靠助学贷款维持学业,无任何收入来源,两原告的生活都特别困难,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刘某、小展应当适当多分补偿款。 最终,2021年5月17日,原告、被告、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郝某2021年5月26日之前支付刘某、小展应共同继承的刘某苓的拆迁补偿款中的11万元;郝某娟放弃对刘某苓拆迁补偿款继承的权利主张。 至此,小展和外公刘某案件告一段落,他们的生活也回归了平静,能够帮助更多像小展这样的困难群体走出暂时的困境,这大概就是法援人所努力的意义。 (本报记者兰萃通讯员孙欣莉邢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