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是天降良缘,结果竟是一场套路颇深的骗局!近日,莱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情侣通过冒充女性,以网络“交友恋爱”的方式在网络上诈骗他人钱财的案件。●案情回顾 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男性)通过某交友软件冒充女性,与被害人李某(男性)聊天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互加微信开始在网上交往。王某的女朋友,即被告人曹某在明知王某诈骗李某钱财的情况下,按照王某安排,通过与李某打电话、语音通话等获得李某信任。后王某以父母生病住院,亲人去世,购买首饰、衣物等理由骗取李某钱财共计35万余元。 2021年6月,王某与曹某故技重施,通过某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边某(男性)后,诈骗其钱财共计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两名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曹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两名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判决现已生效。●法官说法 莱芜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柳俊海介绍,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7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的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计28.2万余件,案件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被告人在实施网络诈骗案件时,多以办理贷款、冒充他人身份、发布虚假招聘、征婚交友信息、诱导参与赌博、捏造网购问题等方式或话术来欺骗受害人。从被告人冒充他人身份类型来看,冒充女性占比最高,占比约22.2%。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官提醒 近年来,以网络恋爱交友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频发,犯罪分子通过各种网络交友平台寻找目标,以恋爱为名,行诈骗之实。网络交友须谨慎,不要轻易被爱情冲昏了头脑,尤其是当对方提出发送红包、转账等要求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避免落入“温柔陷阱”,最终落得人财两空。 (本报记者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