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崩前,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拿着研究生的录取通知书去探望病床上的爷爷,却因为一头粉发被造黄谣;上海一女子向给聋哑父亲送外卖的小哥打赏200元,被网暴而跳楼自杀;武汉一小学生在校内被撞身亡,刚刚失去孩子的母亲被网暴跳 楼自杀……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广大网民提供了越来越多表达的渠道和平台。然而,在这个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无序的情绪宣泄和肆意的网络暴力也在四处滋生。一句句东拼西凑的“真相”、一张张张 冠李戴的照片、一两句毫无依据的爆料,轻者伤人心,重者要人命。 为以时代新风塑造和净化网络空间,共建网上美好精神家园,9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作 了指引性规定,并明确了5类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记者就此采访了济南法院审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就网暴案件的成因、现象、维权方式进行分析。网暴之伤,何其痛! 近日,最高法公布的一起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显示,常某一之子在游泳馆游泳时,因与安某某发生碰撞后向安某某吐口水,被安某某丈夫乔某某将头按入水中并掌掴。常某一闻讯与安某某、乔某某发生争执,并进入游泳馆女更衣室与安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此后一段时间,常某一及家人将乔某某、安某某的相关个人信息与上述游泳池事件视频关联,通过微信群、微博发布带有情绪性、侮辱性的帖文和评论,并推送给多家网络媒体。该事件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在网络上引发大量针对乔某某、安某某的诋毁、谩骂。经受不住谩骂的安某某服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与线下暴力直接造成人身伤害不同,网络暴力主要通过发布、传播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尊严等人格权益,实质是语言暴力。在施暴者眼中,他们并没有真刀真枪地给被网暴者以伤害;在附和者眼中,自己也就是充当了随从的角色,随声应和几句;在围观者眼中,不过是几句难听的话,被网暴者应该不会放在心上…… 但实际情况却是,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加之网络暴力信息“夺人眼球”,所涉信息极易在互联网空间被海量放大,快速扩散、发酵形成舆论风暴。一句两句的讽刺、谩骂,或许当事人可以视而不见,但当成千上万句难听的话传到自己的耳朵中时,谁还能保持冷静?网络暴力所引发的群体性网络负面言论,使得被害人面对海量信息的传播而无所适从、无从反抗,导致“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有专家认为,网络暴力对涉世未深的孩子最容易造成伤害。经受过网络暴力的儿童,容易产生暴力倾向,从而形成人格障碍;容易影响儿童自我认同的构建,使得儿童或者青少年的心智更加空虚,“空心病”年龄范围呈低龄化;促使儿童“心灵麻醉”,丧失深度思考的能力。此 外,还极易影响儿童人际关系的构 建,使得他们与父母、同伴之间互 动中会表现出鲜明的攻击性 特征。网暴之害,何其广! 中国青年报2021年针对全国2397名高校大学生的调查显示,超过七成的受访者自认受到过网暴的影响。 网络暴力不只存在于“热搜”中那几条热点新闻里。从济南法院所审理的几宗真实案例看来,“按键伤人”甚至“按键杀人”的网暴者,正隐匿在我们身边。他们肆意搅动舆论旋涡,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安全感。 莱芜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鲁爱军介绍了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李某与张某是同村村民,李某担任村党支部委员职务。李某曾参与调解张某与他人纠纷,张某对调解结果不满。于是张某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实名举报李某的视频。视频里,张某站在村委会大门口,手持身份证,实名举报李某在某大街改造过程中,用违建房置换楼房一套。 此案经法院审理,确认张某发布的内容为捏造事实,他在抖音上以“实名举报”形式发布不实视频,该行为构成诽谤。法院判决张某在抖音平台通过视频形式实名向李某进行道歉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的言论自由、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也转移到了线上,“公开曝光”“寻求公道”“实名举报”……打开网络,这些让人产生联想、好奇心的字眼会不时扑面而来,让人情不自禁浏览,甚至义愤填膺地进行评论、转发。求助者利用网络公开曝光恶人恶事和自己不公正待遇,希望引起大众关注,形成舆情,从而倒逼责任主体调查、发声。但是,鲁爱军介绍,一些网民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会过犹不及,导致侵犯他人名誉权,因此必须把握言论自由、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的界限。 前段时间,广州地铁“偷拍”事件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事件起因是,地铁上有一名女大学生张某怀疑大叔偷拍自己,在对方自证清白后,仍在网上曝光对方,并发表侮辱性言论,遂遭到网友声讨。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维权也不能“想说啥说啥”。鲁爱军说,任何权利都不是无限的,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关义务,言论自由、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不是“莫须有”,更不是“任我行”。惩治网络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网暴之风,何其狂! 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创作的《乌合之众》中写道:“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必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总是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这让不少网民“正义感”狂飙,他们只知道,以“正义”为名,以键盘为武器,以网络为面具,将“利刃”挥向他人。殊不知,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施暴者的一个点赞、一条评论,都可能成为一把插向他人心头的“尖刀”。 刘学州刚出生,因为亲生父亲给不起彩礼,被卖给养父母;养父母在他4岁时因为意外事故双双去世;自幼遭受校园霸凌;15岁时,刘学州决定寻找亲生父母;好不容易找到了亲生父母,却发现他们早已离异,还曾将他抛弃,他做出另一个决定——起诉亲生父母……然而就在这时,网上舆论的矛头却转向了他,有人说他自导自演,有人骂他“快去死”“恶心”“娘炮”,网络暴力如潮涌。在找回亲生父母的第42天,2022年1月24日,一封7000字遗书在三亚海边发出,刘学州服药自尽。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尽管法律明确禁止网暴,但是多数情况下,被网暴者因为搜集证据困难、打官司成本高、害怕出头露面等因素,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当事人,终究只是少数,这反过来让一些网暴者变得更加有恃无恐。 此外,网暴现象逐渐呈现低龄化,让不少未成年人也成为网暴事件受害人。 此前媒体发布的《2021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未成年网民在网上遭到讽刺或谩骂的比例为16.6%;自己或亲友在网上遭到恶意骚扰的比例为7.0%;个人信息未经允许在网上被公开的比例为6.1%。如果遭遇网络暴力,超过九成的未成年网民会向外界寻求帮助。其中,55.8%的未成年网民会向父母等亲人寻求帮助;仍有8.5%的未成年网民表示不会告诉其他人。网暴之困,何以解? 想要将网暴这只“怪兽”牢牢地扼制在牢笼里,营造清朗、健康、理性的网络空间,需要公权力的约束,更需要网络世界中的每一个人学会“好好说话”,不当谣言的传声筒、暴力的扩散器。 槐荫区法院法官刘佳表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在于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涉网络言论侵权纠纷可从以下因素进行考量:一是公民发表的言论是否属实。如果该言论无事实依据,则系脱离事实基础进行的造谣诽谤,可能侵犯名誉权;如果该言论虽属实,但包含着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家庭住址、子女情况、生活照片等)公之于众,可能侵犯隐私权、肖像权。 二是该言论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是否存在侮辱性、贬损性词汇。如果言论仅是对事实的评述,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并不含有贬义,则不会侵犯名誉权;如果在陈述事实中带有明显的侮辱性或贬损性言辞,则符合名誉权侵权的行为要件。 三是该言论是否指向特定的对象。如果侮辱或诽谤言论中指向了特定的人,则侵犯了个人的人格权;如果并未指向特定对象,系针对某类对象或某件事发表不当言论,虽不构成侵犯个人人格权,但很可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亦应当予以纠正。 互联网平台具有公共性,且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一旦构成侵权,更易造成严重后果。对此,作为公民个人,发表言论应当谨慎,利用网络维权过程中,应分清诉求表达与侵权的界限,避免人身攻击、捏造事实、泄露隐私或不文明用语出现在网络环境中,理性行使权利、化解纠纷;作为网络平台,对网民发布的内容应进行初步审核,明知是侵权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净化网络环境。延伸阅读 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网络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依据意见:这些网暴,依法严惩! ●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这些网暴,从重处罚! ●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 ●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本报记者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