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0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日期:10-21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人大是“四个机关”的重要论述,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更好凝聚起建设“强新优富美高”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的强大合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加强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实行人大代表票决制(以下简称票决制)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市人大代表投票决定市政府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使民生实事项目选题更加精准、实施更具成效、监督更为有力,使票决制工作成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民生工程。 二、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票决制工作,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的必然要求,是支持和促进民生实事项目科学民主决策的有效途径,是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实现监督常态化的创新举措。 三、确定和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应当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体现普惠性、均衡性、公益性、社会效益性,聚焦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行有所畅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确定和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预算等工作相衔接,与完善城乡基础设施体系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共同推进。 五、民生实事项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民生实事项目一般应当在当年度内实施完成;确需跨年度实施的,应当明确年度阶段性目标。 六、市政府负责做好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工作,广泛听取“两代表一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公告。 七、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主动参与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通过人大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加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出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建议。 八、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集建议的筛选、归类、分析、研究,同时开展多方论证,统筹考虑人民群众意愿、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编制形成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建议稿。 九、市政府编制的民生实事项目建议稿,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梳理形成向市政府反馈的意见建议。 十、市政府应当抓好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实施计划应当明确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时限、资金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将完成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报告。 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原因,需作重大调整或者暂缓、终止实施的情况,市政府应当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工作的监督,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有关专业人员等组成的监督工作小组,开展“清单式”“点穴式”“监理式”“回头看”等多种方式的监督检查。 市政府及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认真组织人大代表积极参与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审议、票决、监督、满意度测评等各个环节工作,推动政府主导型的民生项目与群众需求型的民生实际有机结合,努力当好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十三、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票决制的规范实施,加大对区县票决制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健全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票决制的工作机制。 区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市级做法,加强实践创新,不断深化票决制工作。 十四、票决制工作应当坚持效果导向,以代表积极参与、项目有效实施为目标,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稳妥推进,讲求实际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十五、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坚持正确导向,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票决制工作的社会知晓度,营造舆论氛围,形成良好法治环境。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