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阻拦醉酒者闹事致其受伤,是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近日,章丘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让正当防卫“挺直腰杆”。 甲某为某保安公司员工,被派驻在医院急诊大厅当保安。这天,乙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120救护车拉至该医院急诊室。由于乙某醉酒,医院护士用束缚带将其手脚束缚在急诊室病床上,乙某挣扎着自己解开束缚带,坐在床上踹了妻子一脚,下床后将急诊室病床掀翻,追打其妻子。后欲殴打上前阻拦的甲某及其同事,并摇摇晃晃地扑向正在急救的其他病人。 甲某见状拖拽其胳膊,致使乙某摔倒在地头面部受伤。经鉴定,乙某头部损伤为轻伤一级,面部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经鉴定,乙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超过260mg/100ml。 甲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作为该案的承办检察官,章丘区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李春静认真审查了证据,逐帧研究视频,走访了甲某工作的公司、医院,针对乙某醉酒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甲某的行为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等关键问题反复研究,最终审查认定甲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在紧急情况下,我们不能要求甲某冷静地计算出醉酒男子下一步可能造成的伤害。甲某虽然造成了乙某受伤,但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现实的不法侵害,且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甲某具有防卫意图,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李春静表示,乙某醉酒后在医院急诊室闹事,严重威胁到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甲某作为保安人员出手制止,将乙某摔倒在地后,没有进一步伤害行为,表明其行为具有节制性,其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正当防卫。该案在办理过程中还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处理意见。最终,章丘区检察院对甲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并对不起诉决定进行了公开宣告。 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立法精神,依法精准认定呢?李春静表示,首先,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其次,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法不强人所难,防卫是否适当要站在防卫人的处境判断,结合双方力量、保护利益性质、不法侵害强度、可选择利用的条件等综合考量。不能将事后对客观环境的考察和双方力量的理性判断等条件强加到防卫人身上,要站在行为人反击时的处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检察官心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章丘区检察院每年办理的1000多起刑事案件中,类似轻伤害案件这样的“小案”占相当大比例。轻伤害案件虽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但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埋下隐患。小案关乎大民生。为了办好每一起小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官们在罪与非罪、诉与不诉、捕与不捕之间,千思百虑,执著求索,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它不是“以暴制暴”,而是“用正义对抗不正义”。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正当防卫,让正义不再只是书写在法律条文里,而成为鲜活的存在,更是向社会传递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价值理念。 (本报记者 王晓菲 通讯员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