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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济南日报

日期: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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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 : 法治济南       上一篇    下一篇

□祁菲  法治化,是新时代文物保护工作的强大倚仗,对于激活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为不可再生历史资源筑牢法律屏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其中,文物保护领域涉行刑衔接案件中刑事、行政责任追究顺序是实务中的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对文物违法的打击力度和治理成效,但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实务中多参照该规定,采用刑事处理优先的方式。《意见》规定的是“原则上”,则必有“原则外”,“原则外”情况是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  《意见》所规定的刑事优先原则是传统上对行刑衔接案件的处理方式,其来有自。社会治理结构、治理方式单一是刑事优先原则产生的社会基础,行刑责任形式可以折抵是其实现的技术条件。但近年来社会治理结构已经发生变化,相应地,行政责任形式的多样化也导致行刑责任形式不能一一对应,从而导致折抵的前提消失。比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形式在刑罚中不存在对应的同质责任形式,难以折抵。另一方面,从行刑衔接的目的考虑,行刑衔接是为了确保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共同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有效制止与惩戒。从根本上说,行刑衔接是行政、刑事责任的衔接,是国家综合运用行政、刑事责任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管理秩序。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由于不同的价值取向,有其不同的适用情境。行政责任,尤其是上述提到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形式,因其可快速见效,有特殊的效率价值。而刑罚措施由于可能剥夺人的生命与自由,为了防止错案发生,其运用更多强调公正,耗时较长。因此,刑事优先并不一定是更好实现行刑衔接目的的选择,对于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限制生产经营活动等能快速实现惩处目的的处罚形式,应认可先于刑事处罚作出。  近年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现了这一倾向。国务院2020年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根据该规定,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2023年施行的《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更进一步,该规定明确,对可能依法需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案件,无需等待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即对可能被处以上述处罚的违法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同步进行行政处罚,不受刑事处理优先原则的限制。  具体到文物保护领域,也有警告、吊销资质证书或许可证书等行政处罚种类出现的情形。这些情形就属于“原则外”情形。在“原则外”情形中,已经作出的该类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应当作出该类处罚决定的,不受刑事优先原则的限制。从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来看,具体包括:  治安管理领域处警告的情形: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损毁依照文物保护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  相关发证机关对下列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情形: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相关发证机关因文物商店、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证书的。  相关发证机关因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等吊销许可证证书的。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被吊销其从业资格的情形。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社科学术社团主题学术活动资助《新时代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研究》(22STA02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