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巧用“限高令”顺利执结纠纷案
日期:09-15
近日,槐荫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巧用“限高”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甲金属制品公司同乙地产公司、丙建筑安装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槐荫区法院审理判决,各被告应连带向原告支付汇票承兑款30万元及利息等。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均未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甲金属制品公司向槐荫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各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无法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飞机,出行受限;同时,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住宿,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一系列高消费受限。 其间,执行干警积极同各被执行人联系,敦促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经执行干警释明法理、讲清利害,丙建筑安装公司主动同执行干警联系,愿意积极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同时希望可以尽快解除其限高措施,以便正常出行。8月23日,被执行人将全部执行款项付至过付款专用账户,执行干警同日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至此,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顺利执结,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表示,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是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限制其消费来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但同时限制高消费制度也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后第一时间为其解除限高,避免其出行受限,是一场生动的善意文明执行“实践课”。“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用好限高措施督促履行,同时也需要执行干警积极担当、主动作为,及时为依法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解除限制措施,以实际行动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本报记者 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