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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济南日报

日期: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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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3版 : 理论       上一篇    下一篇

□杨杰  8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督促地方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此举意在通过深入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最佳营商环境。  古语说得好,“诚者,天之道也。”对政府而言,信守承诺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最高法律原则要求,政府守信其实是执政权力对人民意志和利益在法律上做出承诺的兑现。众所周知,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政府行使权力,必须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法定边界切实履行职责。为确保权力信守法定原则,在行权过程中,权力必须遵守“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法理原则要求。同时,在具体行权过程中,又引申出了确保诚信原则得到严格遵守的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一系列要求。  能否信守承诺,既涉及对当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事关党和政府能否长期执政的政府公信力维护。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同样,建立和完善政府失信惩戒制度也必须纳入法治轨道。  要建立政府失信惩戒制度法治体系。主要体现为:一是要整法。对现有的对政府失信惩戒制度已有的相关规定,如立法的法律保留原则,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已有的信赖利益保护、比例原则等已有的相关规定要进行整合,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法律资源,避免重复立法。二是要立法。政府失信惩戒制度事关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由于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在制度建立过程中必须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安排,这既包括明确违约失信范围、惩戒方式、惩戒权实施主体及权限的设置、实施程序、权力监督、对惩戒不服的权利救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惩戒的权利保护等规范性的制度安排。三是要改法。对现有的与政府失信惩戒制度不符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要及时进行修改,对那些无实施必要的现有相关规定,该废除的要废除。  要依法配套建立公务员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公务员失信惩戒制度,既是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和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政府失信惩戒制度的重要环节。为此,一是要严格区分公务员诚信档案制度与公务员职业道德、党纪国法要求的界限。凡公务员职业道德、党纪国法已有明文处理规定的,公务员诚信档案制度不能做出重复处罚或有抵触的规定,对已做出的处理,可将其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管理。二是要做好公务员诚信严格监管制度设计。主要体现为:要明确界定公务员诚信档案监管范畴,凡涉及与公务员个人诚信有关的政务、商业、社会及司法判决活动,均应纳入诚信档案;对公务员涉及到家庭方面的失信行为,除非因主观恶意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一般不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管理;对需要公务员自行申报的有关工作学习履历、财产状况、婚姻变动情况、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信用信息,应建立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以免出现“带病提拔”现象;对与公务员个人行为有关的廉政记录、各类表彰、年度考核、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应建立全国信息联网及信息公开制度,除非法定涉及不能对外公开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相关信息。三是在制度建设过程中,要有公众参与机制,即在制度建设时,要采取开门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不能光凭官方自说自话。四是在公务员诚信档案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非故意的人为失误造成记录错误,要有相应的错误记录补正制度,以免记录行为出现瑕疵影响公务员个人的合法权益。  要依法确保政府失信惩戒制度落地。主要体现为:一是要明确政府失信惩戒主体,要尽量由单一主体实施,比如将权限设置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家监察委员会,避免出现“九龙治水”情况。二是要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目前可充分利用“12345”“12388”“12380”等举报平台,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资源进行整合,但要注意保护好举报人的隐私。三是要建立权利救济机制,“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旦因政府失信受到惩戒,被惩戒人应有权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四是要建立失信修复机制,对因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引发的失信行为,应允许容错;对受到故意非法失信投诉的,要追究非法失信投诉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及时对外说明情况,进行事实澄清;对非因主观故意造成的失信行为,能够及时整改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甚至免除惩戒;对受到失信惩戒一定期限不再出现类似行为的,应及时解除惩戒等。五是要建立政府失信惩戒与纪检监察、司法追究和公务员失信惩戒配套衔接机制,确保政府失信惩戒制度实施过程的公平、公正。(作者单位:济南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