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广阔黎青 作 5月26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针对过马路看手机等行为,增加“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的规定。为纠正斑马线“低头族”现象,国内已有多地立法予以禁止。(5月29日《成都商报》) 移动互联网时代,“低头族”无处不在,马路“低头族”更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各地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但是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只是规定了驾驶机动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机,没有禁止过马路用手机。这意味着对于执法部门来说,虽然马路“低头族”隐患多,但在实际惩罚中会面临执法难的问题。 为了补齐法律短板,全国越来越多地方开始以地方立法的手段,对马路“低头族”进行规制和处罚。包括宁波、温州、嘉兴、杭州、厦门以及河南省等等,近年来纷纷以“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斑马线安全管理条例”等等,来向马路“低头族”说不。 这些地方性法规条例,除了对过马路玩手机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外,还对过马路玩手机的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比如厦门市就规定:行人不得在斑马线上坐卧、停留、嬉闹或浏览手持电子设备,违反相关规定,妨碍车辆合法通行的,将被处以警告或50元 罚款。50元的罚款虽然不算多,但足以对部分 行人过马路玩手机的行为起到约束和惩戒的作用。 更进一步说,对马路“低头族”进行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 种手段,根本目的是唤醒市民的文明通行意识,并能够在长期的执行中形成习惯。从这个角度来说,立法处罚过马路玩手机,不仅是营造文明交通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社会整体文明的重要手段。说到底,交通系统是一个大家互动的系统,需要大家都参与进来,不可能让机动车完全礼让行人,还要考虑到整个城市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所以当马路“低头族”现象影响到了交通效率,妨碍了交通安全,那么立法进行规制也是一种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