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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济南日报

欠款已经归还?举证才是关键!

日期: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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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 : 法治济南       上一篇    下一篇

  

  市民张先生来电咨询:自己向朋友刘某借款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今年2月为还款期限且未约定利息。到期后,自己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某偿还3万元。之后,刘某委托其亲属王某向自己催要借款,自己随即支付了剩余的2万元。但过后刘某不承认这2万元是自己所欠5万元借款中的剩余款项,认为其偿还的是其他借款。无奈之下,张先生拨打热线咨询,自己的还款行为是否有效?刘某的主张是否成立?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杨桦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首先,借款人张先生向出借人刘某借款5万元,分两次已经偿还完毕,但刘某不承认张先生的第二次还款行为,认为张先生偿还的是其他欠款。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刘某针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张先生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刘某应承担不利后果。其次,张先生与刘某的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故张先生无需向刘某偿还利息。  律师提醒:借款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本报记者兰萃通讯员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