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侯月)近日,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泄私愤而放火,导致对方林地受损、自身获刑的案件。 赵某和刘某同在长清区马山镇承包土地种植苗木,两人因为承包林地地界问题产生纠纷,经多次沟通未果。2022年10月20日20点左右,刘某晚饭喝了不少酒,关于赵某“越界”问题,越想越生气,借着酒劲再次和赵某理论,仍然未达成一致意见。在酒精的作用下,刘某再也压不住怒火,竟然来到赵某承包林地点火泄愤。 深秋时节,枯枝落叶一点就燃,火势快速蔓延,很快失去控制。本来只是想给赵某点“颜色”看看,没想到导致赵某林地内1000多棵法桐、白皮松、白蜡树等不同程度被烧伤、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近8万元。 事发后,赵某报警,在民警的盘问下,刘某主动承认了犯罪事实,向民警交代事情经过,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赵某经济损失。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10万元。 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