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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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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济南日报

一男子盗窃共享电动车电瓶获刑

日期: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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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 : 都市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3月20日讯(记者侯月)“走路累、开车堵、公交挤、打车贵”,共享电动车帮我们打通出行的“最后一公里”,使城市交通实现不同出行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可是正当我们享受共享电动车带来便利的同时,却有人对共享电动车动起了坏心思。近日,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王某因盗窃共享电动车电瓶,被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王某在长清区大学路某交叉路口的人行道上,盗窃共享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2块,经鉴定,价值1792元。后王某发现该电瓶无法使用,遂将电瓶丢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责令王某退赔被害单位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792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是科技与共享理念相结合的产物,凭借绿色环保、快捷实惠的特点,实实在在给大家带来极大的方便,深受广大市民喜爱,是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资源之一,理应受到大家的共同爱护。法官提醒,切不可心生邪念,妄想变“共享”为“己有”,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