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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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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济南日报

开新与竞合:乡村振兴中依法治理的传统文化之维

日期: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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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 : 理论       上一篇    下一篇

□刘康磊  传统文化在支撑社会稳定、增益社会治理方面的价值毋庸置疑。济南市“项目突破年”将乡村振兴和城市文化软实力列入十大突破领域,意义重大。然而,长期以来文化的传统性和法治的现代性之间的张力与冲突愈发明显,这在深受传统文化浸染的乡村体现得尤为明显。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法治乡村建设应在传统文化中找寻可依托进路,在传统文化中开新出适合法治乡村建设的契合点,以更加妥帖和合理的方式,让法治理念得以更广泛接受,在乡村道德生存的空间中,渗入法治生存、权利生存的楔子,让法治和德治在乡村能够更好地融合。前提  乡村法治建设具有传统文化的开新空间  乡村法治建设属于乡村治理的范畴。治理话语下,乡村治理表现出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层级下沉化特征,治理方式彰显出追求无讼与力求合法间的衡平共进,治理目标上则表露出合法权利形式保障和纠纷实质性化解的价值共存。  其实,法治乡村建设是乡村再造和重塑的过程。法治乡村建设除了要完成纠纷解决的任务之外,还需要完成乡村治理结构、治理主体、治理模式重建的重任。而为了回应乡村治理体系化、治理框架模式一致化的要求,依法而治便成为解决乡村建设差异性的必然路径。而且,传统乡村治理结构在受到市场经济和城市化进程冲击后,呈现出“多中心”的特征,包含了固有“差序格局”中的家族权力、富裕村众的经济权力、村干部的正式权力等,这些共同构成了现有的乡村权力谱系。由此,法治更显得尤为必要。法治话语下,各种权力应通过法治方式予以表达。随着法治乡村建设的进行,法治成为一种新的知识进入到乡村的日常生活之中,在一定程度上讲,谁掌握了法律的知识,在乡村各种权力的交互中将占据有利的地位,从而法治将成为重构乡村治理体系的一种主导力量。  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模式的当下,法治知识显然相较于传统文化知识占据一定的优势,但是法治文化作为外来文化,其在乡村能否被广泛接受,且以较低的成本来实现其目的,需要在表达的方式和实现的方式上借力于传统文化的力量。因此,能够明确的是,乡村法治建设应在法治知识话语和传统知识话语双重作用下,通过法治和传统文化协同发力,以融通的方式推进乡村权力结构的重构和治理体系的升级。推进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结合,实现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应当以传统文化自我开新为切口,施以契合自治和法治的方式实现乡村法治建设。路径  乡村法治建设传统文化开新的出路  为适应传统文化的开新,应从两个方面予以适配:一是应将传统文化纳入到乡村治理体系中予以考察,强调国家引导和国家责任。国家应在传统文化的遴选和开新方向上发挥主导作用,将传统文化的复兴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一部分,将传统文化的教育纳入到学校教学内容之中,通过教育重构传统文化的知识基础,重续传统文化的血脉。此外,国家还应通过公共媒体、新闻和文化公权力机关、党群组织等多种方式,对优秀传统文化中“家”“国”“忠”“诚”“信”等概念的现代治理价值进行发掘,保持文化传播的社会主义方向,并使之成为文化开新的基本面向。  二是应将传统文化纳入到“三治结合”体系中予以考察和完善。“以自治增活力、法治强保障、德治扬正气,促进法治与自治、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是官方对自治、法治和德治三者关系的定位。三者之间既有交叉,又有侧重,还有冲突。比如,自治中的“选贤任能”要求与传统文化中的“家族”观念便是例证。乡村治理过程中,一方面要将家庭作为治理的单位,另一方面又要在自治的民主过程中,尽量减少“家族”“宗族”等以血缘为标志的力量对基层民主效能的影响。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现代的公民意识或者公民价值与家族意识和宗族观念之间的冲突。因此,乡村治理作为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的结合,应以健全德治为基础,同时要兼顾与自治和法治的融合。  此外,在法治乡村建设的步骤上,应遵循“两步走”的阶段性建设方案。第一步:实现“涉农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层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的近期目标。第二步:实现“乡村法治可信赖、权利有保障、义务必履行、道德得遵守,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开创新局面,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法治乡村基本建成”的中远景目标。为实现阶段性建设方案,在立法层面上,涉农法律制度应增加对传统文化的关怀,吸收传统文化中的有益因素,丰富立法的内容层次;在守法层面上,应增加传统文化的熏陶,提升人们的道德感和正义感,发挥传统文化对义务的强调作用,为法定义务的履行营造条件。竞合  乡村法治建设传统文化开新的实践探索  “兼收并蓄”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显著特征,也是中国传统文化能够延续至今的重要原因。传统文化开新的范围不仅包含道德建设上的儒家文化和优秀的宗教文化,还包含作为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家文化的开新。这意味着在传统文化的开新过程中必然会面临着不同文化间的竞合与调谐。因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传统文化要在道德建设、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上发挥作用,妥善处理它们之间的不同并使之服务于同一个目标,是一个亟待解决又很难解决的问题。  山东省作为一个传统文化资源丰富的地域,西有儒家文化的发源地曲阜,东有法家文化的起源地临淄。有鉴于此,从山东省法治乡村建设的具体实践出发探求传统文化的竞合与调谐具有典型意义。从实际效果来看,作为儒家文化发源地的曲阜市,创建的“和为贵”社会治理品牌成效显著,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街、矛盾不上交、调解不诉讼”的初衷。作为法家思想萌芽之地临淄也开新出了淄博的“齐文化与法治思维”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相较而言,儒家文化开新所产生的效能要大于法家思想开新。应当明确的是,在传统文化开新中,不仅要重视对儒家文化的发掘,也不能忽视对法家文化的现代诠释,德法结合才是因应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之道。  (作者系济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山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新时代社会治理与政策创新研究基地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