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来电咨询:近日,自己骑电动车行至市区某路口时与田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车辆均受损,自己还遭受较为严重的人身损害。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即自己被送往医院治疗。之后多次找到田某要求赔偿,但双方协商均未果,无奈之下,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自己该如何维权?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洪麟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侵权人田某与受害人张先生之间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负全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受害人张先生可以向侵权人田某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如构成伤残,还可以向侵权人田某要求伤残赔偿金等。 ●律师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应注意保留就医、住宿、交通等所有票据,要求医生在病历上写明是否需要护理及护理人数,是否需要必要的康复治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