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可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结合《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责,看财产形成时间,不看案发时是否在岗。本案中,王某系副厅级国企管理人员,张某为在编公安民警,二人巨额财产均形成于在职履职期间,即便案发时已经退休,只要在刑事追诉时效期限内,依然符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要件,退休不能成为规避刑事追责的法定理由。
退休公职人员终身留存财产溯源义务。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的非法财产,不受退休身份庇护,调查机关可倒查其任职期间资产来源。实务中存在大量判例,退休多年后被发现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巨大的,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量刑、追缴非法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刑事案件由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有罪,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职务犯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司法机关只需证实“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责任由被调查的国家工作人员承担,不能说明来源则推定差额为非法所得。
本案中,人民法院移送犯罪线索给有关部门,办案机关会核查巨额资产是否源自贪污、受贿等,能查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按对应罪名定罪;无法查明资金具体犯罪路径、被调查人又不能说明来源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姜文博 【作者系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