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把房转给儿女,自己会无家可归吗?
日期:05-25
读者:现在生活中不少长者常为一件事而纠结:自己名下的房产,百年之后终归是子女的,那何不趁早过户给某个自己看好的孩子?一方面让孩子感恩,另一方面也指望孩子能更用心地照顾自己。可转念一想,万一房子到手后孩子变了心,不管自己了,那岂不是无家可归?进也不是,退也不是,左右为难。
杨有仑律师:长者这种矛盾心理完全可以理解。现实生活中也比较普遍,确实存在长者所担心的情况。那么怎么防范这个问题呢?实质上,长者顾虑的是怎么能保障自己有生之年的居住权利,能够合理合法地、不受干涉地安心住在自己的房子里。至于房屋所有权,其实对长者来说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
这里我说一个建议。按照我们国家的《民法典》,这事儿就好办啦。《民法典》中有规定,这种情况下,长者在把房屋转给子女之前,跟接受房子的子女签订一份《居住权合同》,明确约定:房子虽说转到了子女名下,从法律上说房子是这个子女的了,但父母有权在这处房屋内终身居住,任何人包括子女都不得干涉长者在其中的居住权。同时,未经长者同意,不可将这处房屋出售、出租、出借等。如遇某些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因素,比如说这个房子要拆迁等,这个接受房子的子女还必须负责给长者安置条件相近的房屋。有了这个合同,长者就不必再担心了,这就有了居住的保障,长者的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我说的这个法律规定,就在《民法典》第366—371条,其中规定很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读者:这下好了,长者和子女签这么个《居住权合同》,既能满足子女的期待,解决长者眼前的困难,又可以免去长者的后顾之忧了。
杨有仑律师:我还要特别提示两点,一是设立居住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仅仅家人之间口头说说是不算数的。二是必须向政府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是从登记时开始设立。
最后,还要善意提醒长者朋友们,生前处置自己的财产一定要慎重,因为这是自己养老的“老本”。你的东西自愿给了别人,法律上就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确定效力,而接受方是否能始终如一尽赡养义务,则存在不确定性。现实中,此类纠纷并不少见。所以,尽管提前把房屋过户给子女,从正面来说可能有利于对长者的生活照料,但要考虑周到,把能预见到的问题都在《居住权合同》里约定清楚,避免或减少日后的隐患。 (杨有仑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青岛知名律师,从事养老法律服务2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