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7-0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老年生活报

孤寡老人身后遗产谁来管

日期:05-25
字号:
版面:第A08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黄某松无子女,其配偶和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申请人黄某娟系黄某松侄女、黄某源之女。被申请人黄某桃、黄某源分别系黄某松的妹妹、弟弟,费某英、费某兰、李某民自称为黄某松养子女。2013年,黄某松与黄某娟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黄某松将其名下房产遗赠给黄某娟,黄某娟自愿负责照顾黄某松生活,并在黄某松死亡后为其办理一切身后事宜。后黄某松在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下书写遗嘱,载明一切遗产由黄某娟继承,以及“百年后一切由侄女黄某娟处理,与任何亲戚没有关系”。2016年,黄某松所在居委会确认黄某娟担任黄某松的监护人。2019年,黄某松去世,其丧葬事宜由黄某娟操办,黄某松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表示,黄某松是孤寡老人,生活起居均由黄某娟照顾。现黄某娟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黄某松的遗产管理人。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申请人黄某娟是被继承人黄某松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也是其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现黄某松已去世,相关当事人因继承问题存在争议,无法就推选遗产管理人达成一致意见。黄某娟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法具有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主体资格。本案中,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为黄某松的妹妹黄某桃、弟弟黄某源,符合条件的受遗赠人为黄某娟,费某英、费某兰、李某民实际并非黄某松的养子女,无继承人资格。

  法院经全面审查黄某松生前真实意愿,结合基层组织意见,认为黄某娟已尽到扶养义务,其作为遗嘱执行人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故判决指定黄某娟担任被继承人黄某松的遗产管理人。判决后,当事人通过继承纠纷诉讼,依法对遗产进行了分割。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继承人系孤寡老人,虽留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但因家庭内部矛盾等原因,各方当事人无法对遗产管理人人选达成一致,导致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人民法院根据被继承人在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安排,明确受遗赠人具有作为遗嘱执行人资格,并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本案在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认定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既推动遗产依法保管和高效处置,又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修复,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律师观点

  遗嘱执行人什么情况下为遗产管理人

  孤寡老人晚年谁照料、身后遗产谁处置,是关乎民生福祉、家风传承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问题。现实中,孤寡、独居老人的养老与遗产问题频发,家事纠纷往往掺杂亲情、利益与情理矛盾。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黄某娟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其对黄某松尽了赡养义务,其既是受赠人又是遗嘱执行人。其他亲属本身对黄某娟获得黄某松全部遗产有异议,必然不愿让黄某娟成为遗产管理人,由黄某娟掌握黄某松的全部遗产。但是《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所以本案黄某娟作为遗嘱指定的执行人,具有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优先资格。其他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身份有异议,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但是法院会综合考虑被继承人真实意愿、被指定遗嘱执行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等实际情况进行指定。

  本案判决结果,坚守了法理、情理与道德的统一,精准回应了孤寡老人遗产处置的现实难题,以司法裁判明晰法律边界、尊崇善良美德、尊重逝者意愿,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王妮娜  【作者系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