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在黄昏恋中常面临房产等现实问题,权益保障备受关注。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
周阿姨和钱大爷曾是同事,2002年钱大爷离职后两人失联。2021年,60多岁的两人偶然重逢,随后发展成恋人。周阿姨名下的房子被大哥一家占用,为让大哥一家搬出,将房屋作为和钱大爷的婚房,两人商量以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到钱大爷名下。2021年10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阿姨以150万元价格将房屋卖给钱大爷。当月19日,房屋完成过户,但钱大爷未实际支付房款,仅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及过户税费6万余元。
房子过户后,钱大爷入住,两人多次沟通房屋权属。钱大爷曾表示房子虽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可再过户给周阿姨;周阿姨则明确表示房子已给钱大爷,不再变更,房屋继续登记在钱大爷名下。
随着相处深入,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信任出现危机。2023年3月,周阿姨要求钱大爷返还房屋,钱大爷称等满两年房屋税费降低后,再通过买卖方式过户回去,还心生怨怼,认为周阿姨交往是利用自己拿回房子。同年10月,周阿姨多次要求办理过户手续,钱大爷未回复,周阿姨遂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钱大爷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
周阿姨称签订合同并非为了买卖,且约定两年后过户回去,钱大爷未遵守;钱大爷则辩称房屋是周阿姨为解决与大哥的纠纷赠与自己,赠与已完成。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买卖合同系通谋虚伪表示,应属无效。双方真实法律关系是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以便婚后使用,协助周阿姨让兄长一家腾房,故将房屋登记在钱大爷一人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钱大爷配合周阿姨将房屋返还登记给周阿姨并从该房屋中腾退,周阿姨于房屋过户当日支付钱大爷6万余元补偿费用。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且当事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
谭梓为 杨晨晖
以案释法
老年人婚恋财产处置需谨慎
马颖颖
本案对老年人在婚恋过程中处置重大财产有三大启示:
第一,重大财产处分要谨慎。建议老年朋友在决定赠与房产前,务必冷静思考,可与子女、律师等信赖之人商议,避免因一时冲动导致老无所居。
第二,事先约定胜于事后争议。黄昏恋双方应在感情稳定时,就财产问题开诚布公沟通。对于重大财产的购买及处分,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性质(是赠与、出借还是共同投资)、使用规则,以及感情破裂时的处理方式。
第三,巧用居住权,平衡情感与保障。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此举既能满足居住需求,又能保护不动产所有权,是实现“感情归感情,财产归财产”的理想工具。 (作者系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