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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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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老年生活报

借父母名买房遭查封提执行异议被驳回

日期: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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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房产交易中,为规避限购政策、享受贷款优惠等,不少人耍起小聪明“借名买房”,但这样其实会带来诸多法律风险。

  为省首付买房让爸妈代持

  申请执行人小董与被执行人老许夫妇因债务纠纷对簿公堂,为保全财产,小董向法院提出申请,查封老许夫妇名下一套房产。不料,老许夫妇的女儿和女婿小许夫妇在得知后,提出了执行异议。

  原来,几年前小许夫妇为女儿入学购置房屋,因名下已有一套房产,为降低购房成本、减轻首付压力,小许夫妇与老许夫妇商量后,决定以父母名义购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代持协议》,约定系争房屋始终归小许夫妇所有,老许夫妇仅代持产权。

  法院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中,系争房屋登记在老许夫妇名下,从未登记在小许夫妇名下。因此,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出发,系争房屋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始终是名义产权人。

  同时,“借名买房”关系仅产生债权请求权,即使代持协议真实有效,小许夫妇与老许夫妇之间形成的也是合同关系,小许夫妇据此享有的权利,是请求对方在未来某一时刻将系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的债权,而不是对系争房屋直接支配、排他的物权。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小许夫妇的执行异议请求。

  说法

  “借名买房”看似能钻空子、省成本,实则藏着“钱房两空”的大风险。这种操作绕开正规流程,背后的权利归属很容易陷入法律争议,尤其遇到名义产权人负债、房屋被查封时,实际出资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房产归属要看“物权登记”,而非“私下约定”。物权登记作为法定公示方式,具有向社会公众彰显权利归属的公信力,是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的核心制度。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内部约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均以登记为准,这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核心要求。王葳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