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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老年生活报

这份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何无效?

日期: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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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维权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父母去世,子女无法就房屋继承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要求将房屋拍卖,所得价款由三人各得三分之一。而其中一名子女向法庭出具了打印遗嘱及视频光盘,主张房屋产权应由其继承。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聂某与蒋某共育有聂甲、聂乙和聂丙三个子女。聂家有房屋一套,聂某去世时,将房屋留给蒋某。后蒋某去世,聂家子女无法就房屋继承达成一致意见。聂甲、聂丙认为,母亲去世后,房屋份额应当由三子女均等继承,于是向法院起诉聂乙,要求将房屋拍卖,所得价款由聂甲、聂乙和聂丙各得三分之一。庭审中,被告聂乙向法庭出具了一份《遗嘱》及视频光盘。聂乙辩称,母亲去世前,曾留有一份打印遗嘱,写明因聂乙对蒋某尽了赡养义务,因此将房屋全部留给聂乙,该遗嘱经见证人见证,并有录像记录。据此,聂乙主张房屋产权均应由其继承。针对被告聂乙提供的证据,原告聂甲、聂丙共同辩称,遗嘱不符合形式要求,且视频也无法证明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请求法院否认《遗嘱》的效力。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遗嘱是否有效,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第一,能否认定《遗嘱》为被继承人所立书面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不论是打印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均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从书面遗嘱的形式要件来看,《遗嘱》上列明了三位见证人,但根据见证人所述,《遗嘱》是由一位见证人自行制作并打印,其他见证人并未参与《遗嘱》书写以及打印的过程,即另外两位见证人并未见证立遗嘱人表达遗嘱意思的过程,仅见证了立遗嘱人在已经打印好的遗嘱上签字的过程。因此,结合蒋某当时的具体情况,并不足以确认《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第二,能否认定“立遗嘱视频”为被继承人的录音录像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聂乙并未提供本案中的“立遗嘱视频”的原始载体,难以确定其真实性。视频中蒋某未宣示所录内容为遗嘱,也未自行表达遗嘱意愿的具体内容,且蒋某及见证人均未在视频中表明录制的时间。因此,即使该视频不存在剪辑,也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求,且记载的内容并非蒋某自述,更无法反映是否为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涉案遗嘱无法反映为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蒋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最终,法院考量聂甲、聂乙对蒋某的照顾较多,对遗产进行了合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