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驾驶汽车转弯时撞倒行人聂某(系87岁老年人),造成聂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在某保险公司为汽车投保了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经鉴定,聂某构成十级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下降,为部分护理依赖。聂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及某保险公司支付护理依赖费用14万元。某保险公司辩称:聂某为高龄老年人,自身生活能力本就不如常人,其身体状况与事故共同造成护理依赖,不应全部支持护理依赖费用14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应简单因年龄等而有所差别。个人的体质情况在侵权赔偿中不必然作为参与因素,这是平等保护原则的要求。老年人体质弱系客观情况,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因为聂某已达87岁高龄而认定其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相应地,也不能以体质情况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参与度为由来减损应赔偿的护理依赖费用。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聂某护理依赖费用14万余元。
指定公职监护人承担部分失能的老年人的监护职责 ——某居委会申请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监护人案
基本案情
朱某某系独居老人。因朱某某患有精神疾病,部分失能,对具体财产情况不清楚,无法取用,生活、就医等面临困难,其生活长期由其住所地的某社区及物业工作人员协助照料。经鉴定,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居委会)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某居委会为朱某某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朱某某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而且其部分失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某系独居老年人,故应由民政部门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朱某某对某居委会工作人员较为熟悉和信赖,现某居委会申请作为其监护人,朱某某亦表示同意。法院还根据掌握的财产线索,对朱某某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制作清单,要求某居委会建立监护台账,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及时支取相应款项用于朱某某的生活及医疗支出。最终判决: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某居委会为朱某某的监护人。
准确认定住所地 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 ——某养老院与某区民政局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基本案情
史某某无直系亲属,无法定继承人。为保障晚年生活及后事安排,史某某与某养老院自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某养老院承担史某某的生养死葬义务,史某某去世后其名下全部遗产均遗赠给养老院。签订后,史某某一直居住在某养老院,某养老院对其进行了照料。史某某去世后,某养老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史某某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某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某区民政局称:某养老院与史某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存疑;仅凭身份证和户口簿不足以证明史某某生前住所地位于某区民政局辖区。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通过审查遗赠扶养协议签订时的视频录像,确认该协议系史某某和某养老院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某养老院因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成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史某某的住院病历及看护记录可以表明某养老院真实履行照料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履行。最终判决:指定某区民政局作为史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开展家庭赡养指导 保障失能失智的老年人“老有所养” ——某养老公司诉洪某甲、洪某乙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洪某甲患精神疾病,系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洪某乙系洪某甲之子,系成年人。洪某甲遭遇交通事故后生活不能自理,交通事故相关赔偿款由洪某乙负责接收。洪某甲、洪某乙无其他财产。2023年3月,洪某乙与某养老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洪某甲提供养老照护服务,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洪某乙将洪某甲托管于某养老公司后就很少探望,也未履行赡养义务。2024年1月起,洪某乙拒付服务费,累计拖欠费用3万余元。某养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洪某甲、洪某乙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及违约金;洪某甲搬离某养老公司。
裁判情况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洪某甲因交通事故所取得的获赔款即将汇入洪某乙账户,但洪某乙无固定职业,经常出入娱乐场所,该笔款项被洪某乙挥霍的可能性较大。为确保该笔款项能实际用于支付案涉服务费和保障、照料洪某甲生活,法院向洪某乙专门开展家庭赡养指导,对其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批评教育,告知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督促洪某乙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同时,法院邀请洪某乙住所地村干部作为赡养监督人,每月回访监督。洪某乙收到上述交通事故赔偿款后,主动向某养老公司支付了拖欠的服务费,并将洪某甲转入条件更好的康复医院进行护理,每周探望和照料。因法院在裁判前已实质性解决双方纠纷,故某养老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最终裁定:准许某养老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