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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08-A09版:问法热线-2024年03月06日

日期: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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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家庭付出较多一方
离婚咋请求经济补偿

郭女士与刘先生于2009年结婚,生育有两个儿子。刘先生的工作需要长期驻外,郭女士生育后全职照顾家庭,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庭事务基本由她承担。2019年因为工作不顺,刘先生开始酗酒、沉迷打牌等,对家里少有照顾,夫妻间经常发生争吵。郭女士觉得,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准备与刘先生离婚。
郭女士询问律师,在婚姻存续期间,家庭事务基本由她承担,能否以此为由要求刘先生承担离婚经济补偿?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虽然没有薪酬,但是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其价值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郭女士因照看子女、照料老人、照顾家庭等投入了大量精力,也因此失去了自我更好的发展机会,因此完全可以通过离婚经济补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郭女士在提出离婚诉讼时,要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人身安全保护令范围
可否在家庭成员之外

刘女士与冯先生曾为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儿。开始时夫妻生活还算美满,几年后冯先生开始酗酒,经常在酒后对刘女士实施谩骂、殴打等家暴行为。2023年,刘女士提出离婚诉讼,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冯先生频繁以探视女儿的名义跟踪、骚扰刘女士,多次对其谩骂、威胁、殴打,致其不同程度受伤。刘女士不堪其扰,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但她与冯先生已经离婚,不属于家庭成员。
刘女士询问律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必须是家庭成员之间吗?
律师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行之初,其申请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后,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不限制在家庭成员之间,在终止恋爱关系和离婚后,妇女遭受对方纠缠、骚扰以及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女性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家暴的防火墙”,举证要求低、申请周期短、措施内容灵活,对于像刘女士这样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来说,是身心的避风港和精神的慰藉剂。

夫妻分居但尚未离婚
是否应履行扶养义务

董女士与徐先生系再婚家庭,徐先生有稳定退休金,董女士没有收入来源。前几年,董女士与徐先生因家庭矛盾激烈而分开居住,但是两人未办理离婚手续。由于董女士年龄较大,没有工作能力也无收入来源,要求徐先生支付其扶养费。
董女士询问律师,夫妻尚未离婚,她能否要求徐先生履行对妻子的扶养义务?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董女士与徐先生系夫妻关系,作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董女士作为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现年迈没有工作也无收入来源。徐先生有稳定退休金,具有一定支付能力,他作为董女士的配偶,应当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表现在经济上的互相扶持,生活上的互相照顾,一方因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生活困难,另一方不能以分居为由拒绝承担扶养义务。

一方重金赠“第三者”
该如何守护家庭财产

洪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多年,生育有一对儿女,曾经感情深厚,可以说是周围人眼里的模范夫妻。2020年,李先生与初恋女友再度相遇,两人随后发展成情人关系。前段时间,洪女士得知此事,通过查询李先生银行记录,发现他先后转账给初恋女友近50万元,并为其购置奢侈品礼物等花费约10万元。
洪女士询问律师,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李先生私自赠与情人的钱款,以及为其购置奢侈品礼物等花费能否要回?
律师说法:夫妻双方对婚内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均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财产处分应当征得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洪女士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不仅严重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并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该行为应属无效。洪女士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有财产。

经常性言语恐吓威胁
能否被认定家庭暴力

2018年,张女士与黄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两人恋爱半年后便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频繁发生矛盾,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在平日生活中,黄先生经常使用侮辱性、威胁性语言攻击张女士,这让张女士心感疲惫。
张女士询问律师,黄先生对她长期言语恐吓、威胁的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本质是通过采用暴力手段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结果上造成对方人身或精神层面的伤害。黄先生通过言语恐吓、威胁等行为来实现对张女士的精神控制,虽然谩骂侮辱的行为不会产生伤害张女士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但是频繁的言语谩骂、训斥足以造成张女士在共同生活中精神紧张,心理产生屈辱和恐惧感,带来的伤害不亚于身体暴力,应当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张女士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暴不是“家务事”,暴力被披上“家”的外衣仍然是暴力。呼吁女性朋友遇到家暴时拒绝沉默,运用法律武器向家暴勇敢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