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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08-A09版:问法热线-2024年03月06日

日期: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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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实习生 王筱涵

“三八”国际妇女节即将到来,有关妇女权益保护话题成为热点。妇女遭遇家暴,该如何维权?离婚后发现前夫隐匿财产,还能起诉吗?3月5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开启妇女权益保护话题,本期邀请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刘之曈律师和张志娟律师在线互动,就事关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话题解答市民提问。
上午9点30分刚过,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就接到王女士的来电。
“我和丈夫在2010年登记结婚,2016年下半年为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办理假离婚。”王女士表示,当时她和丈夫名下有两套房子,但是他们还想再置办一套,就通过离婚将两套房子放在一人名下,买房后再复婚,“当时,我们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这两套房屋归我丈夫所有。”
“当时知道存在风险,但是如约复婚让我打消了顾虑,没想到现在新问题来了。”王女士表示,“从2023年开始,我和丈夫的关系恶化,已经走到要离婚的境地。这次是真的想要离婚。”
王女士介绍,在与丈夫协商共同财产范围时发生争议,“我丈夫认为,2016年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是归他个人所有,我们复婚后这房产仍是他的个人财产,这合理吗?”
刘之曈律师介绍,在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说法,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离婚时只要双方完成登记,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解除,无论是通过民政局进行行政确认,还是通过法院进行诉讼,双方离婚行为都真实受法律保护,身份关系一旦改变,不会单纯‘因为当初并不是真的想离婚’就失去法律效力。”刘律师表示,离婚时在民政机关签署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就属于个人财产”。
“哪怕是离婚后再复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也是个人婚前财产,但是复婚后双方重新签订有关财产分配协议的除外。”刘律师提醒,婚姻绝非儿戏,“一做即成真,劝君三思,小心掉入坑”。
现实中,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体现较多。“我已经离婚,但是离婚后了解到,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多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张女士介绍,她的前夫有着一份不错的工作、每月收入比较高,结婚后她在家照顾孩子,平时生活费用由对方承担。
“他具体年收入,我不知道。离婚的时候,我们将名下现有存款进行了分割,我没想到他会提前将账户里的钱转出去。”张女士询问,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可以主张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前夫转移的资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志娟律师表示,夫妻任何一方银行账户中的大额支出是否合理,应结合双方的经济收入、家庭背景、消费习惯、生活习惯等情况确定。
“就您所述情况,如果您掌握了相关证据可以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被前夫隐匿和转移的财产。”张律师表示,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统一,法官通常会确定将单笔一定金额以上的支出定义为大额支出,如果支出一方无法说明或证明这笔支出钱款的合理性,则法院会依法对该笔钱款进行分割处理。
张律师提醒,在婚姻关系当中,法律虽将夫妻各方取得的财产定义为共同财产,但伴侣两人毕竟是独立个体,彼此可能并不能完全知晓对方的财产情况。在婚姻走到尽头要离婚时,往往并不能摸清这段婚姻中能够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多少,导致无法顺利取得应属于自己的一份,无法为自己争取到最大权益。因此,在这种人生的重要节点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提供指引及帮助,为自己争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