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8-09版:视点-2024年01月24日
日期:01-14
版面:
第[db:版面标题1]版:[A08-09]视点 上一篇 下一篇
问题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结婚” 老人房屋被霸占该如何维权
一位80多岁的老人打来电话,称自己儿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一位河南女子强迫结婚登记,并将老人逐出家门,霸占房屋,“我目前生活非常困难,如何能让该女子与儿子离婚,并返还侵占房屋?”
律师说法:如该市民所称属实,建议通过诉讼途径宣告老人儿子结婚登记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及立法本意,结婚双方必须自愿登记结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真实表达其意思,不能真实理解结婚的意义及婚姻中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等,因此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另外,若该老人目前生活困难,建议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问题2>>>
施工单位破坏灌溉沟渠
导致树苗死亡应否担责
2020年沈先生在自家村庄的流转土地上种植苗木,树苗种完后,沈先生委托某建筑公司进行场地优化。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意外将沈先生已经建好的灌溉沟渠损坏,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灌溉。事故发生后沈先生找到公司,要求维修灌溉沟渠并赔偿相应损失,可对方拒不同意。双方沟通未果,沈先生一生气,干脆选择停工,不再对种植的树苗进行任何相关工作。由于树苗长期未能灌溉,现在已经枯死,沈先生询问律师,建筑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枯死苗木的全部损失。
律师说法:建筑公司将灌溉沟渠损坏后未采取修复措施,导致沈先生不能像以前一样正常引水灌溉,是原告苗木枯死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建筑公司是否承担全部责任,则需要通过第三方机构现场勘查鉴定,根据最终的鉴定意见来判断。灌溉沟渠被损坏后,沈先生除了要求建筑公司恢复原状外,也可以采取其他替代方案进行灌溉,但沈先生却放弃对苗木的正常施肥、除草、浇水等管理,这也是导致苗木发生大面积死亡的原因之一。《民法典》中有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沈先生在权益受到侵害后,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以至于损失不断扩大或者发生新的损失,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此特别提醒,被侵权人切不可自恃他人会负责赔偿而放任损害结果不断扩大,最终可能得不偿失。
问题3>>>
他人看护的“熊孩子”
弄伤小朋友责任谁担
黄先生的外甥小张今年12岁,平常比较淘气。前段时间的一个周末,小张的父母因工作繁忙,没时间带孩子,就委托黄先生帮着带小张,黄先生同意了。黄先生带着小张来到公园,在玩耍过程中,小张把一名小朋友打伤了,黄先生当时并没有进行制止。受伤小朋友的爸爸看到后,马上找到黄先生要求赔偿。黄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并不是小张的监护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张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玩时对小朋友造成人身损害,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也就是小张的父母承担侵权责任。黄先生受小张爸爸的委托,将他带到公园玩,在此期间对小张负有保护、管理和教育义务,在小张伤害其他小朋友的行为发生时应及时制止,而不应该置之不理,所以黄先生在监护过程中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此提醒大家,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儿,好动且自控力差,自我防护能力弱,易受损害的同时也容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因此受委托人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应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确保安全教育讲到位、措施落实做到位,规范日常管理,防止危险事故发生。
问题4>>>
小狗叫了几声对方受伤
主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魏女士养了一条小泰迪犬,每天都会在小区遛狗。前段时间魏女士在遛狗时没有牵狗绳,经过站在路边台阶上的邻居陈女士时,小泰迪犬突然叫了几声,吓得陈女士一个踉跄,摔倒在身后的草坪上,表情很痛苦。魏女士赶紧将人扶起,随即陪同陈女士到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诊断陈女士右桡骨粉碎性骨折,需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魏女士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出院后,陈女士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要求魏女士承担伤残赔偿费。魏女士询问律师,“自家的小狗并没有咬人,只是叫了几下,需要承担对方的伤残赔偿费吗?”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犬类致人损害,并非只局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类靠近陌生人吠叫、闻嗅等行为也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虽然魏女士饲养的是一只小型的泰迪犬,但犬类动物存在一定攻击性以及传染疫病危险性,且魏女士在遛狗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与陈女士相距较近,足以使人产生紧张情绪,故狗的行为与陈女士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陈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面对狗的吼叫应当具有基本的避让常识,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理能力。因此魏女士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的赔偿比例则需要通过司法途径,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认定狗的吠叫与陈女士摔倒受伤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对损害结果的参与程度来判定。
问题5>>>
同行发布短视频诋毁
造成损失应否赔偿
周先生的公司在某短视频平台经营服装店,生意和口碑一直不错。近段时间以来,周先生的公司频繁受到举报,且大量买家纷纷要求退款,这令周先生一头雾水。后经了解得知,一切都是同行某公司在背后“搞鬼”。该公司通过非正常途径注册一系列平台账号,陆续发布恶意诋毁周先生公司的视频,引发了严重的负面评价。此外,某公司还散布有关周先生公司的虚假及误导性信息,煽动买家闹事。这导致周先生公司客户流失、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丧失,对公司的商誉及效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周先生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自己公司的损失?”
律师说法:某公司通过若干短视频平台账号,多次使用了周先生公司的特定词汇并@周先生公司等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不实信息,足以认定周先生公司系被诉侵权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某公司通过伪造事实、片面性陈述、误导性陈述等方式,刻意公开诋毁、贬低周先生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责任能力,此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超出了商业评价的合理边界,足以认定构成商业诋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先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对方立刻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并在平台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同时赔偿周先生公司的经济损失。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每个公民都应当对自己的网络言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