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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08-09版:问法热线-2024年01月10日

日期: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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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db:版面标题1]版:[A08-09]问法热线       上一篇    下一篇

问题1>>>
遗嘱中写明自己有居住权
继子女不配合办理咋办
  
李女士与刘先生是再婚夫妻,婚后两人居住的房屋属于刘先生所有。刘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年,李女士没有子女。刘先生生前订立有遗嘱,内容为刘先生房产产权归女儿所有,但使用权可给其现任妻子李女士,永久居住。如果李女士有将房屋出租、买卖或是再婚等有违夫妻关系的情形,其居住权收回,女儿有处置权。2023年2月,刘先生因病去世,李女士找到继女,希望去办理居住权的相关手续,可对方不同意,称要将房屋出售。李女士询问律师,丈夫的遗嘱中写明自己对房屋有居住权,继女不配合,自己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再婚老年人群体愈加庞大。民法典增设了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新规。刘先生在遗嘱中写明李女士可取得的是“永久”性居住权利,而非“一时”性居住权利,而且依据遗嘱内容,只有符合特殊情形时,遗嘱继承人才可以依法处分房屋,说明李女士在居住使用期间,其可以排除房屋所有权人的干涉,从而使得该居住使用权利具有“物权”排他性特性。此外,依据遗嘱内容,李女士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限,但排除了其出租等营利行为,说明刘先生设立的目的在于确保再婚老伴老年生活安定、避免劳累奔波的需要,应予尊重。因此,遗嘱中设立的居住利益承诺已经明显具备了“物权”特性,且符合民法典居住权的实质属性,而非简单地设定一种债权性质的权利。刘先生的女儿作为房屋继承人,有义务让渡居住使用权益,配合李女士办理居住权登记。

问题2>>>
超过退休年龄工作中受伤
能否认定为“工伤”

黄女士是农村来城市打工的,2022年10月入职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入职时57岁。前段时间在工作时,黄女士因为地滑不小心摔倒,导致骨折。出院后,黄女士向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相关部门要求黄女士先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黄女士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因为黄女士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黄女士询问律师,不能认定劳动关系,自己在工作期间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说法: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因此黄女士不能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劳务关系。不过,为保障老年工作者的权益,有关部门在劳动关系之外对超龄人员的工伤认定作出部分突破性规定。黄女士的情况符合如下突破性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虽然黄女士无法确认在受伤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依法还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获得工伤赔偿。

问题3>>>
拿着丈夫生前遗嘱
“小三”来争房产

兰女士与陈先生是夫妻关系,两人育有2个女儿。2004年两人分居,至陈先生去世,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分居后陈先生就搬出去住了,与娄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陈先生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2008年,陈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兰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兰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购买此房的房款是陈先生支付的。2021年,陈先生曾自书遗嘱,约定自己去世后,娄女士协同兰女士处理好身后事,与兰女士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2022年,陈先生因病去世,处理好他的身后事后,“小三”娄女士拿着遗嘱找到兰女士,要求继承陈先生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兰女士询问律师,娄女士是否有权分割丈夫的遗产。
律师说法:房屋是陈先生与兰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虽然兰女士曾作出《放弃声明》,但那并不是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她放弃该房产的权属,更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她对该财产的继承权利。陈先生生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娄女士这一行为属于遗赠,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陈先生和娄女士长期非法同居,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娄女士,实质上剥夺了兰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陈先生的遗嘱内容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问题4>>>
房子落到了姐夫名下
小舅子能够要回吗

李先生的父母1989年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当时这套房子一直是姐姐姐夫一家住着,李先生就没有多问。“今年我才知道这套房子已经登记在了我姐夫的名下,姐夫去办理相关的手续并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我想问一下,按照法定继承,这套房子是不是应该有我的份额?”
律师说法:根据李先生所描述的情况,这是发生在30多年前的事情,李先生需要确定其姐夫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并且举证自己并没有放弃对房产的继承。同时,因为时间过去这么久了,李先生需要举证自己之前并不知道房屋过户的情况,以证明自己维权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因为案子比较复杂,律师建议李先生去申请法律援助,在律师的帮助下维权。

问题5>>>
妹妹未分得家产
就可拒绝赡养母亲吗

于先生今年63岁了,有一个妹妹已经出嫁。2016年,于先生的父亲因病去世,按照当地的习俗将房屋等家产全部给了于先生,妹妹啥也没有分到。之后母亲一直跟着于先生生活,今年80多岁了。如今于先生自身也有疾病,感觉已经无力独自赡养母亲,他找到妹妹,要求她和自己一起赡养老母亲,而妹妹认为自己没有分得任何家产,不应赡养老母亲。于先生询问律师,妹妹拒绝赡养母亲自己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是民法典关于成年子女赡养老人的规定。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于先生的妹妹以未分得家产为由拒绝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于先生可以先与妹妹协商共同赡养母亲的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