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2版:评论区-2024年05月21日
日期:05-21
何勇海
“从2008年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至今都16年了,不能休满年假的人还是这么多。”前不久,北京一位律师表示,其经手的劳动仲裁案件中,90%的案子涉及未休年假的赔偿问题,让“带薪休假落实为何这么难”的话题登上热搜榜。《工人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发现,一些企业自行制定年休假规则,要求公司团建占用年休假天数、上班迟到扣年休假等,对职工休假加以限制,损害职工休息休假权益。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明确赋予职工的休息权利,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理由影响甚至剥夺职工的这一合法权益。然而,人社部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均带薪年假约10天,而实际上人均享受带薪年假天数仅6.29天,民营企业职工甚至不足4天,超过72%的民企职工未完整享受过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至今16年,不能休满年假的人为何仍较普遍?
一方面,员工普遍太弱势,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下,员工没有多大讨价还价余地,只能忍气吞声。毕竟“饭碗”比福利重要,少休年假乃至不休年假以保“饭碗”才是“明智”的。更何况,很多企业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基本薪酬很低,员工的工资水平取决于工作量,休假与工作量孰轻孰重,不言自明。与此同时,正因员工弱势,一些企业未提前征得劳动者同意,也未经过民主程序,自行制定、调整年休假规则,诸如事假、病假乃至上班迟到均优先扣除年休假,等等。
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监管,进一步导致带薪年假无法落实。有基层监管执法人员曾表示,监管部门既要保障职工休假权,也要顾及企业利益,不宜大幅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尤其是不能无视个别民营企业的实际困难,在多数时候只能倡导、鼓励让职工带薪休年假,无法采取强制行动。企业在带薪年假方面违规后受处罚力度小甚至无处罚,就会缺少对法律法规应有的敬畏,就会缺少对职工权益应有的尊重和保障。这恐怕是年假与职工隔着“一堵墙”的深层根源。
让年假怎么休不再由企业说了算,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将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内容,指导企业建立民主程序,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合理的带薪年休假办法。企业不会明着不允许职工休年假,而是以土政策、土规定变相实现目的,比如团建占用年假天数、事假抵扣年假等。还有企业让员工签署申请书做“奋斗者”,自愿放弃带薪休假和加班费。监管部门必须清理这类土政策、土规定,维护“不敢休”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严格追究企业的违法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比如提高违法企业向职工支付年假工资报酬之外加付赔偿金的标准,联合其他部门在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限制。畅通维权机制,提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话语权,多一些敢休的职工,就会少一些不让“不让休”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