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5版:问法热线-2024年05月15日
日期:05-15
问题1>>> 借条中无约定时 是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李先生与刘先生是朋友,2021年时,李先生承包了刘先生的一个工程项目。为了资金周转,李先生向刘先生借款70万,在出具的借条中约定,利息1分,可从工程款中扣除。2023年2月,刘先生扣除工程款10万元,但双方未约定该笔工程款的履行性质,后李先生的借款一直没有偿还。前段时间,刘先生找到李先生,要求他归还借款本金70万及利息,李先生询问律师,自己被扣除的工程款是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先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然后是利息;再然后是主债务。因此李先生被扣除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利息,剩余部分抵扣借款本金。在此给大家提个醒,确定还款顺序对借贷双方的实体权益有一定影响,建议在借款时明确约定偿还本息的顺序,如未约定,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先息后本”的规则进行扣减。
问题2>>>
借款时间超过20年
起诉是否得到法院支持
1999年10月份,王先生的朋友陈先生以租房为由,向他借款16000元,王先生答应了。当时陈先生写了一张借条给王先生,但借条上没有注明具体的还款日期。事后王先生一时忘记了借钱的事,也没有找陈先生讨要过。前段时间收拾房间时,王先生看到借条才想起借钱的事,他找陈先生讨要借款,可陈先生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王先生询问律师,如果通过诉讼讨要25年前的借款,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案涉借款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王先生的借条是在1999年出具的,到现在已经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王先生也没有讨要过借款,因此法院很难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在此提醒,民法典对诉讼时效规定明确,在民间借贷领域,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的借条,最长保护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适用中断、中止的规定,超过最长保护期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法院对于债权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建议权利人在保质期内积极向对方主张权利,否则超过法定期限就要承担权利不受保护的风险。
问题3>>>
透支信用卡借钱给朋友
借款人到期不还怎么办
黄先生与徐先生是多年好友。2022年年初,徐先生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黄先生借款。碍于朋友情面,黄先生通过透支信用卡的方式向徐先生出借10万元,徐先生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月息2分。后徐先生因经营困难,一直没有偿还借款。黄先生多次讨要,徐先生就是不还钱,黄先生询问律师,手中有徐先生的借条,能否通过诉讼的途径要求对方还款?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院出台的相关规定,出借人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黄先生出借的金额来源于透支信用卡,该金额为黄先生利用自己的信用从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黄先生与徐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应该是无效的。黄先生想通过诉讼的途径要求对方还款的诉求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贷用于资金周转是时有发生的事。但有部分人碍于情面,不顾自身实际经济情况,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等方式出借他人款项,殊不知其中暗藏风险,套贷转贷合同无效,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问题4>>>
男女双方在婚前婚后的
转账行为是否属借贷关系
赵女士与严先生于2020年初恋爱,不久即开始同居,4月两人开始筹备婚礼,10月举办婚礼,2021年6月两人登记结婚。从去年开始,夫妻之间感情出现裂缝,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前段时间,严先生提出离婚,并指出在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他向赵女士转账共计60万元,并称上述款项均为借款。赵女士认为那些款项并非借款,婚后严先生的转款都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婚前的转款主要用于筹备婚礼,赵女士手中有婚前她为二人预订机票和酒店的证明,以及用转款购买婚庆用品的发票。赵女士询问律师,严先生婚前婚后给自己的转款行为属于借款吗?
律师说法:严先生向赵女士的转账分为结婚登记前后两个阶段。登记结婚后,双方属于夫妻关系,财产存在混同,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否则不应认定二人存在借贷关系。登记结婚前,严先生向赵女士的转账时间与二人共同居住且开始筹备婚礼的时间重叠,赵女士有为二人预订机票和酒店,以及购买婚庆用品的证据,因此她主张严先生的转账系用于筹备婚礼和二人共同消费,具有合理性。而严先生如果主张转款为借款,需要提交证据证明此阶段的转账系基于双方的借款合意。因此虽然转账行为划分为婚前、婚后两阶段,但并不是机械认定婚前转账为借款,而是根据举证情况,依法认定当事人转账时的真实意思。
问题5>>>
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
出借人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张先生和陈先生是朋友关系。2022年,陈先生向张先生借款60000元,当时陈先生写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但没有任何关于利息的约定。借款到期后,陈先生一直没有还款,张先生多次讨要未果,就想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对方偿还本金和利息。张先生询问律师,当时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自己要求陈先生给付利息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院出台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先生与陈先生之间的借条上虽未约定利息,但出借人张先生要求给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该会支持。因此张先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陈先生偿还借款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陈先生逾期还款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