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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04版:问法热线-2024年05月15日

日期: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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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4]问法热线       上一篇    下一篇

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尹彦鑫

民间借贷关系中,因为利息约定不明、借款人去世等情况,借款人和出借人会发生纠纷,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中如何避免纠纷?5月14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邀请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晶晶和山东紫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沫在线回答市民疑问。信用卡套现出借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中还款是先还的本金还是先还的利息?在一上午的接线中,两位律师就典型问题进行了解答。
上午9:30还没到,张先生就拨打了热线。“因经营需要我多次向李先生借款,其中2022年10月,李先生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我10万元,我为他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款11万元,并载明预付利息1万元。”张先生告诉律师,除了预付的利息外,我们还约定每万元的利息是每日30元。
“后来有朋友告诉我,我预付的这1万元属于‘砍头息’,并不应该算是我借款的本金,并且我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张先生询问本金到底应该按照哪个算?这么高的利息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关于预先扣除利息的问题,法律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杨沫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对于预先扣除利息俗称“砍头息”,是指出借人交付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少于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砍头息”导致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本金低于借条中的数额,计算利息时如果按照借条约定的数额计算,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对此,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本金。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范围问题,借款双方可以约定利息,但约定的利息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张先生介绍的约定利息为每1万元每日利息30元,该约定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会受到法院的支持。”杨律师表示。
当天上午,李先生打电话来咨询自己遇到的一件棘手的事情。“2013年借给身边一个人四万元整,写的借条,一个月之后还钱,后来要钱找对方也不出面,电话也联系不上,2014年在法院起诉后胜诉了。现在对方写的借条原件都留在法院,想咨询律师这个借条是否是永久有效,因为2014年法院判决后一直未联系上被告,现在是否还可以通过法院要回这笔借款?”
高晶晶律师表示,借条的目的是证明李先生对朋友享有4万元债权,2014年时经法院依法审理后生效的判决书已确认了借条中李先生的合法债权,李先生应自判决生效后、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向法院提供生效的判决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再需要提供原来的借条。
“另外需要注意,李先生虽通过诉讼获得了胜诉判决,但是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也可能‘过期’,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高律师表示,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以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李先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期间无证据证明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其于2024年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对方提出已过执行时效的抗辩,李先生将承担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高律师表示。
对于本次问法,高晶晶律师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问题,导致纠纷多发、频发,有些民间借贷行为甚至还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因此,借贷双方都应当了解并遵守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样,杨沫律师也表示,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好相应的证据,以免后期发生纠纷无法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