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2版:评论区-2024年05月14日
日期:05-14
戴先任
邓先生和李先生是邻居,2021年初,李先生在入户门上安装了一个电子猫眼。邓先生认为被侵犯隐私权,近日,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拆除电子猫眼。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家庭安装智能可视门铃、电子猫眼等带有监控功能的电子设备。正因为这类设备有利于保护安装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因此受到很多人青睐。而现在城市居住密度大,门对门的很多,安装监控摄像头就容易对着邻居家门口。
但正对邻居家门口或对着居民公共过道的可视门铃等监控摄像头,又有着“双刃剑效应”。
不能否认的是,就算安装者没有偷窥他人隐私的企图,也可能造成他人隐私泄露的后果。比如智能可视门铃一般可以24小时不间断录制。而从本地上传至云端存储的录制视频中,有可能包括大量人员活动的画面,甚至人脸信息。不管是安装者主动泄露或是黑客入侵,信息遭到泄露,都会对他人的隐私甚至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侵害。
监控摄像头带来对邻居隐私权的侵犯,类似纠纷屡有发生,往往都是邻居给摄像头加装挡板或是调整摄像头位置得以解决。虽然有不少类似案例,但仍有越来越多的人安装可视门铃时并不会对摄像头进行遮挡,由此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问题也越来越常见。究其背后原因,关键在于存在监管盲区、监管空白。
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明确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保护范畴。但对“私密空间”的范围并没有做出具体界定。
与此同时,“家门口”又并非完全的公共空间,具有一定私密性。在“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就在于安装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安装者需要平衡好自身权益与他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兼顾自利与他利。
所以,如何保护“私人生活安宁”,又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有必要进一步在法律上对“私密空间”的范围予以明确划分,弥补监管空白。需要将电子猫眼等纳入强有力的监管范畴,明确使用边界,避免家用监控成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罪恶之眼”。
公众也要明晰权利边界,增强法律意识,懂得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同时增强维权意识,对他人侵犯自身权益的不法行为能勇于维权,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侵犯到他人的“私域”。同时,摄像头的生产者也要克服技术缺陷,加强对摄像头市场的监管。
电子猫眼不能成了“偷窥之眼”,“可视门铃”不能成了“偷窥门铃”,家用监控不能“失控”,逾越“家用”的边界。要防范家用监控带来的“双刃剑”风险,需要多措并举,让家用监控变得“可控”,更好作用于家庭安全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