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5版:问法热线-2024年04月17日
日期:04-17
>>>问题1
以之前共同生活过为由
拒绝赡养母亲怎么办?
市民咨询:于先生兄弟姐妹4人,他是老大,三弟年纪最小。1995年三弟成家,父母就跟随三弟共同生活,2006年7月老父亲去世,老母亲继续与三弟一起生活。2017年10月,于先生将老母亲接到自己家生活,之后二弟和小妹偶尔也会将老母亲接过去住一阵,但再未到三弟家居住。2021年时,老母亲已经92岁了,患阿尔茨海默症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于先生年纪也大了,一个人实在照顾不过来,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调解,兄妹达成协议,约定四兄妹轮流赡养老母亲,每人负责一个月,并约定老母亲所有存款及退休金暂由监护人于先生保管,该款主要用于老母亲的医疗费用及老人百年以后的花费。二弟和小妹均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按协议履行。三弟却以老母亲的存款及退休金账目未公开以及老人与自己生活时间较长为由拒绝签字,亦未按协议的约定赡养老母亲。于先生询问律师,三弟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自己该怎么办?
王晶律师: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因为父母财产被其他赡养人管理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不得以先前与赡养人共同生活照顾已付出较多赡养义务为由而免除现阶段的赡养义务。于先生手中的养老调解协议书约定内容公平合理且符合常理,其他兄妹均已按协议履行,三弟亦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于先生未公开老人的财产账目并不能作为其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老人虽然以前跟随三弟生活的时间较长,但当时老人生活能够自理,现老人生活已完全不能自理,先前的共同生活照顾不能免除现阶段三弟对老母亲的赡养义务。但毕竟是亲兄弟,建议于先生先找三弟协商解决,如果确实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判决三弟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
>>>问题2
车在小区被流浪狗咬坏
是否能要求物业赔偿?
市民咨询:洪先生是某小区业主,小区在去年更换了物业,还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已经进驻并开始提供服务。该小区内经常有流浪狗出现,且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有投喂行为。2023年9月30日,洪先生将自家车辆停放在小区内,第二天就和家人外出旅游,10月4日回家后,洪先生发现车辆左后轮上方叶子板和后方保险杠多处有损伤,经鉴定系被狗咬破,洪先生认为是小区内流浪狗所致。洪先生询问律师,物业未能及时驱赶小区的流浪狗,违背作为物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致使自己车辆被流浪狗咬坏,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王晶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洪先生虽然见过物业工作人员有投食流浪狗的行为,但仅凭此还不足以证明物业就是小区流浪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而且业主与物业公司还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亦未收取物业费和车辆管理费,所以物业对小区内停放的车辆仅具有一般管理义务,洪先生以其停放在小区的车辆被流浪狗损坏为由要求物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出了物业应尽的一般管理义务。因此,根据洪先生目前所掌握的证据,要求物业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3
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
女方可要求返还吗?
市民咨询:周女士的女儿女婿结婚已经8年多了,小两口平时感情不错。去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女儿发现家里的存款少了很多,经过多次质问,丈夫承认2021年时认识了陈某,且发展为情人关系。丈夫先后向陈某账户转款计30万余元,另代陈某支付房款、购车款、保险费等12万余元。周女士询问律师,女婿婚内出轨,且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私自转给“小三”,女儿能否要求对方返还钱款?
刘晓晨律师:能否要求返还钱款从法理上讲,是周女士女婿与陈某之间的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周女士的女儿女婿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过书面约定,故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女婿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妻子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陈某,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妻子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周女士女儿的财产权利,故该赠与合同无效,陈某因该赠与合同取得的钱款应当予以返还。周女士要鼓励女儿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敢于和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对象作斗争。
>>>问题4
共同出资购买理财产品
这钱属投资还是借款?
市民咨询:董先生与刘先生是大学同学,2020年10月,刘先生以投资影业为由,通过微信向董先生介绍某公司的理财产品,半年固定收益为8%。刘先生建议与董先生拼单投资100万元。董先生同意投资20万元,并委托刘先生帮着投资理财。收到董先生转账后,刘先生用自己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在承诺书中承诺出资全部为自有资金,并约定刘先生认缴出资100万元,业绩比较基准为8%。2021年理财产品到期后,刘先生向董先生支付了半年的投资收益1.6万元。同时,刘先生以公司投资要延期,不让转出资金为由,说服董先生继续委托刘先生理财。合同到期后,董先生不想再投资了,要求刘先生返还本金及相应收益,可刘先生却称投资资金现在还退不出来。董先生询问律师,当初自己的出资属于投资还是借贷?
郑琳律师:如何区分理财拼单人是风险自担型投资还是借款,实质还是在于区分投资与借贷。首先要从这两种行为的本质特征入手,投资的本质特征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借贷的本质特征是借款到期后还本付息,收益具有固定性、保底性;其次还要根据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判断,如是否参与经营、是否被列入投资人或股东、合伙人名册、分红或收益是否固定等。刘先生通过微信以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及支付固定收益的方式,吸收董先生的资金用于其投资,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且投资协议未把董先生列入合伙人名册,应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系名为投资理财实为民间借贷。刘先生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如今他未按约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董先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刘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问题5
订婚时给了10万彩礼
婚没结成能否要回?
市民咨询:彭女士的儿子与女朋友认识没有多久,两人就准备结婚。订婚时,根据老家习俗,儿子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但后来两人不知什么原因经常争吵,最终分手,两人也没有领结婚证。后来彭女士听说,那个女孩和儿子分手后,很快又找了一个男朋友,且又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订婚了。彭女士感觉那女孩有借彩礼之名,行敛财之实,询问律师自己儿子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刘晓晨律师:最高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彭女士儿子给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现双方未登记结婚,女方应当返还。至于返回彩礼的比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回礼情况等予以确定。至于彭女士怀疑女方存在“借彩礼之名,行敛财之实”的骗财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需要彭女士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而不能只靠猜测下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