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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03版:问法热线-2024年04月10日

日期: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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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3]问法热线       上一篇    下一篇

>>>问题1
借条上签的是化名
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市民来电:刘女士与陈女士系多年的同事。2023年10月,陈女士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刘女士提出借款,刘女士出于帮助之心将现金30000元借给陈女士。陈女士向刘女士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借款于年底还清,但在借款人处陈女士用了自己的化名“陈某”签字。由于刘女士知道陈女士经常用这个化名,也就没有在意。借款到期后,刘女士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讨要欠款,但陈女士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前段时间,陈女士竟然称借条上的签名“陈某”不是本人的名字,不想承认欠款。刘女士询问,能否主张陈女士还款?
律师说法:在日常生活中,借款人在书写欠条时,或许会遇到错别字、故意写错借款人名字等情况。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出借人应当注意寻找证据,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语音通话记录等,来证明借条上的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为同一人,只是在书写过程中存在错误。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根据借条所使用的词句、行为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认定。刘女士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将手中的借条、与陈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讨要欠款的电话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提交给法院,这些证据应该能够证明陈女士与借条上的“陈某”系同一个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法院会判定陈女士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问题2
恋爱期间转的钱
能否认定是借款?

市民来电:2021年7月,陈先生在饭局上认识了丁女士,双方很快发展成为情侣关系。2021年9月至12月,丁女士以老家用钱、自己租房等理由,多次口头向陈先生借款,陈先生先后向丁女士转账57000元。2022年2月,陈先生与丁女士共同到汽车销售店看车,陈先生向丁女士转款80000元用于买车,车辆登记在丁女士名下。双方恋爱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先生多次给丁女士小额转账、发红包,包括1314元的转账、“七夕快乐”红包。2023年9月双方关系破裂,陈先生认为当时给丁女士的转款属于借款,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要求丁女士返还欠款?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陈先生如果主张与丁女士之间的转账系借贷关系,就需要承担证明存在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陈先生手中没有证实存在借贷合意的借条、借款合同等,也没有在恋爱期间向丁女士主张还款。至于微信记录中多次向丁女士的小额转账,《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在双方恋爱期间,往往存在过节发红包、互送礼物等行为,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一般会被认为是赠与行为。因此陈先生当时给丁女士的转款属于借款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再次提醒广大情侣们,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表示自身感情的财物,且双方均没有明确该财物是否为借贷,则属于好意施惠,在发生纠纷时,好意施惠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问题3
借4万利息每年2万
利息法院会支持吗?

市民来电:孙先生8年前借给他人四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当时约定的利息是每年2万元,也体现在了借条上,但是直到现在对方都没有还钱,他想问一下这笔钱能要回来吗?如果到法院起诉,法院会支持这个利息约定吗?
律师说法:有借条有转账记录,您的这笔钱通过法院诉讼是有非常大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约定每年2万元的利息远高于同期LPR4倍的标准,这个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建议您到法院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和判决。

>>>问题4
多项借款都已到期
借款人应先还哪一个?

市民来电:吴先生与陈先生是同乡也是朋友。2018年2月,陈先生因生意需要向吴先生借款10000元,在同乡赵先生的见证下,陈先生出具借条一份为凭证,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但没有约定借款期限,随后陈先生从吴先生处取走现金10000元。同年5月份,陈先生又找吴先生借款1500元,出具借条一份,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之后吴先生多次找陈先生还款,可陈先生以各种理由不归还借款。2022年年底,吴先生趁回老家之际,特地去陈先生家中要债,陈先生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称剩下的钱会尽快返还。但至今陈先生没有偿还剩余欠款,吴先生询问律师,当时陈先生转账的2000元应属于偿还哪一部分欠款?剩余欠款该如何要回?
律师说法:根据吴先生的描述,他与陈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的两笔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陈先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现陈先生经催讨仍未还款,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但双方借款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5%,超出我国法律保护范围,需要吴先生作出相应的调整。至于陈先生支付的2000元的还款顺序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就还款顺序进行约定,且均未约定还款时间及担保,故应当优先履行对于债务人陈先生负担较重的债务。因10000元的借款约定了利息,若无法还清,则利息会不断扩大,对于陈先生来说负担较重,所以该2000元应优先支付该笔借款的利息。

>>>问题5
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朋友欠钱不还咋办?

市民来电:2018年,王先生的朋友白先生以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其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王先生碍于朋友面子,总以为白先生会主动偿还欠款,也就没有催要。可直到2023年,白先生也没有偿还欠款,甚至连提都不提。前段时间,王先生找到白先生要求还钱,对方一直推诿不还。王先生很生气,称要起诉,可白先生却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起诉也没用。王先生询问律师,过了诉讼时效,朋友欠的钱就可以不还了吗?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确实有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期间有向朋友催讨欠款的记录,则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民法典》中还有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也就是说即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若债务人在通话或者聊天中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债务人则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进行抗辩,也就是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院依旧有可能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因此王先生可以再找白先生协商,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只要白先生有意向偿还欠款,王先生就可以以此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