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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M01版:墨城新闻-2024年03月15日

日期: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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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M01]墨城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庭审现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华敬方
通讯员 安睿

近年来,产品责任纠纷屡有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销售假冒保健品案件,也时有发生,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即墨法院公布两起典型案例,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维权指引,提醒商家依法经营,共建共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净水机漏水,地板墙面被泡
张某购买某公司生产的净水机一台,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漏水,导致其家中地板、墙面被水浸泡产生损失,故张某将某公司诉至即墨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失。诉讼过程中,张某非常气愤,以房屋系儿子婚房,现因房屋受损无法入住,耽误儿子结婚为由主张被告立刻进行高额赔偿。某公司则主张要求鉴定确定损失金额。且表示公司近年来经营状况不佳、效益不好,资金链紧张,赔款较难。

办理结果:
法官调解,握手言和
考虑到本案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比较明确,双方均无实质性争议,若走常规的鉴定程序,不仅时间长、费用高,而且不利于化解矛盾。为了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承办法官解文超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组织调解,告知张某鉴定损失需要进行的程序及可能的法律风险,同时告知该公司判决文书生效后上网公开可能对企业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等,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一次赔偿张某相应损失,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圆满化解。案结事了后,某公司表示今后将严把质量关,以高品质的产品赢得消费者的口碑。

法官说法
产品责任如何理解?通俗来讲,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因购买、使用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损害,被侵权人可找生产者索赔,生产者需要对被侵权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当生产的产品侵权时,生产者能否以“我的产品没有问题,你如何能证据证明损害是我的产品造成的”来免责呢?答案是:不能。这就涉及“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不管生产者自身有没有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导致损害发生,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强调的不是生产者没有过错,而是被侵权人无须举证证明生产者的过错。对于被侵权人来说,不必考察生产者有没有过错,产品质量缺陷本身就是一种过错,只要被侵权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就可以构成产品侵权责任。法律的这种要求,一方面是为了促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安全,消除不合理的危险;另一方面是因为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生产者从产品中获利,自然要为产品承担更多的风险。

案例二:销售假冒保健品
丁某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将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的“老中医补肾丸”“黄金玛卡”“金伟哥”等假冒保健品对外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2436.5元。公安机关在丁某经营的保健品店内沙发坐垫下、电动车座椅下储物格内查扣相关假冒保健品30余盒。经抽样检测,上述产品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裁判结果:
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经审理,丁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丁某长期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时间长,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其在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取保候审后,不思悔改,再次销售,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丁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丁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是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非食品成分,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但仍有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无视消费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打着保健食品的旗号对外销售,不仅无法强身健体,反而会危害身体健康。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要守法经营,切勿因贪图利益而突破法律底线,铤而走险最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虚假宣传辨别意识,正确理性选择保健产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做好自身健康的第一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