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3版:问法热线-2024年03月15日
日期:03-15
问题1>>>
定制家具“货不对板”
商家抵赖,如何维权?
小区居民王女士在青岛某家具城看好了某品牌的定制家具,随后与家具店签订购货合同,合同中对家具的样式、品牌等进行了具体约定,王女士依约支付了购货款。前段时间,家具店将王女士定制的家具送到家并安装完成,可王女士发现,家具并没有某品牌的相关标识。经查验官网,家具的包装、标识及安装服务等都不是某品牌的。王女士质问家具店,可店家百般抵赖,坚称给王女士安装的就是某品牌的定制家具。王女士询问律师,店家安装的家具明显“货不对板”,自己该如何维权?
姜仁俊律师:王阿姨,既然您与家具店签订的购货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定制家具的品牌,家具店就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您提供并安装符合要求的家具。家具店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您提供某品牌的家具,以无品牌的家具冒充某品牌的家具,且未事先向您说明情况,取得您的同意,家具店的这种行为明显构成对您的欺诈。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您有权要求解除与某家具店的合同,要求家具店退还购货款并支付相当于购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问题2>>>
拍写真遇“消费升级”
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社区附近一所高校的大学生小李和小张,前段时间看到某影楼发布19.9元拍古装写真的广告,两人遂进店拍摄。在拍摄过程中,店里的工作人员不断推荐两人升级拍摄套餐,两人没忍住,多次消费升级,先后签订了5份协议,合计金额达1万余元。小李和小张被商家引导现场开通网贷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发现自己已经无力继续支付,就向该影楼提出变更套餐内容,减少合同金额,可影楼拒绝了。小李询问律师,现在她和同学已经无力继续支付协议款项,能否要求影楼解除未履行的合同?
李顺律师:某影楼按照你们特定拍摄、化妆、选片、选相册等要求而签订多份合同,影楼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你们的指示进行相应工作,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你们向影楼支付约定的报酬。故你们和影楼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作为定作人,你们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有三大限制条件:解除应有效通知到承揽人;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到达承揽人;如因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你们可以要求影楼将5份协议中尚未履行的协议全部解除,未全部履行的协议部分解除,已履行完毕的协议则不能解除。你们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款项,影楼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
问题3>>>
快递员私自选定保价
物品损坏如何索赔?
居民于先生要从外地运一批货物,他通过某快递公司的小程序下单,要求寄送时先用纸箱包裹再用木架打包处理。下单后,快递公司的一名快递员通过微信与于先生取得联系,沟通运输事宜。快递员通过个人微信收取于先生费用共计2000多元,并解释费用构成为木架包装费及运费。可货物运到后,于先生发现货物并无木架保护且包装不完整,拆箱后发现物品出现不同程度损坏。于先生找到快递公司,要求照价赔偿货物损失3万元并退还运输费。快递公司却称,通过公司系统显示,运输物品进行了2000元的保价,并支付了服务费5元。按规定,快递物品出现损坏,赔偿额上限不超过2000元。于先生告诉律师,当时下单时都是快递员操作,自己从未选择过保价服务,快递员也未告知保价的相关事宜,现在物品受损,能否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赔偿?
宋玉竹律师: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的保价服务合同设置了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具有限制其责任范围的法律特征,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快递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那名快递员替于先生代为下单,就应当在勾选保价服务前向于先生说明保价服务、赔偿限额等内容,由于先生自行选择是否使用保价服务及赔付限额,否则其限制赔偿条款不产生效力。另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赔偿数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于先生完全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按照自己货物的实际损失予以赔付,同时要求对方返还快递费。
问题4>>>
医美机构虚假宣传
能否要求三倍赔偿?
居民刘女士曾在某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认为自己下睑皮肤松弛,想进行修复手术。她看到某医美机构的宣传,称其主刀医生师出名门,经验丰富,刘女士就去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术后,刘女士出现眼部变形的情况。事后刘女士了解到,该医美机构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屡次受到行政处罚。刘女士认为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且修复手术对自己造成了损害,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要求对方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王晓雨律师:您去某医美机构进行修复手术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是为满足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医美机构的经营目的为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该医美机构存在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您系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您可以要求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手术费用。同时,还可以要求该医美机构按照过错责任比例赔偿您的各项损失。
问题5>>>
预付费卡未激活消费
发卡方竟收取服务费?
居民王先生称,他2019年时购买了某公司的两张记名预付费卡,每张金额5000元。购买后王先生一直未激活消费。前段时间,王先生收到某公司的通知,称因王先生的卡长期未使用,已被停用,根据该公司2022年实施的预付费卡章程中关于服务费的规定,两张卡内余额均已被扣系统服务费3300元,余额均为1700元。王先生对律师介绍,当时购卡时该公司实施的预付费卡章程规定:记名的预付费卡长期有效,记名预付费卡年费,每卡每年12元,自卡内余额自动扣收。且该公司2022年实施的预付费卡章程中约定,服务费自卡激活之日起三年后的次月开始收取。王先生询问律师,自己的卡一直未激活,公司私自停卡并收取服务费是否合理?
陈继洋律师:根据相关规定,预付费卡设定有效期限等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在书面合同中向消费者作为风险提示,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根据您的描述,无论是在购卡时的公司章程,还是正在实施中的预付费卡章程,您所持有的两张卡均为长期有效,且公司的章程中明确约定服务费自卡激活之日起三年后的次月开始收取,您的卡一直未激活使用,公司扣除服务费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其章程的规定,而公司单方停用您的两张预付费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您可以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要求公司退回购卡资金以及相应的利息。解决预付式消费卡的纠纷存在退卡难、索赔难、成本高、时间长等现实困难,建议您理性办卡,理性消费,如要预付费办卡,要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留存办卡凭据,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