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11版:城事警法-2024年03月08日
日期:03-08
隐瞒白血病病史结婚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史某与栗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栗某早在2014年就被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2018年复发后一直持续治疗,婚后仍未治愈。栗某婚前隐瞒相关病史,现史某起诉要求撤销与栗某的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栗某早在婚前就患有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属于法律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情形,且结婚前夕仍处于治疗中。栗某长年忍受病痛折磨,其遭遇让人同情,但更应预见到婚后其治疗也会加重史某的经济负担及精神压力。栗某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足以影响史某与其缔结婚姻的意愿,史某据此要求撤销婚姻于法有据。法院判决撤销史某与栗某的婚姻。判决生效后,法院前往当地民政局送达了判决文书,民政局记录在案。
婚内出轨生女
被判赔偿原配
纪某在与妻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女。纪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最终同意离婚,但主张纪某具有重大过错,要求纪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同时主张自己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付出较多,要求纪某补偿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纪某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王某造成严重精神伤害,对双方婚姻破裂具有重大过错,王某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予支持。王某在日常生活中对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有权请求家事补偿。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纪某向王某支付损害赔偿金10万元、家事补偿金5万元。
诉讼期间变卖财产
共同财产被判少分
隋某与郭某结婚后无子女,且婚后隋某多次离家,二人感情日益淡薄。隋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郭某同意离婚。隋某主张分割婚后共建的草莓大棚一处,二人就大棚的价值未达成一致且不同意竞价处理。案件审理中,郭某将该草莓大棚出卖给了案外人,获得转让款4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在诉讼期间,未经隋某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变卖,在郭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认定郭某存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郭某予以少分。法院判决隋某分得大棚转让款30000元、郭某分得大棚转让款17000元。
私下给“情人”170万
赠与行为无效
吴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吴某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与周某保持不正当关系,且刘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周某转款170余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由周某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周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周某,侵害吴某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院确认刘某向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在扣除周某已返还的款项后,判决周某返还吴某130余万元。
离婚财产有争议
夫妻双方填报表
任某与王某于2017年结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任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双方对此争议极大,均申请调取对方财产信息。法院向双方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告知书,双方均签署保证书保证如实填写《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
法院向双方充分释明填写《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的义务和后果后,任某与王某如实进行填写,对争议财产及债务详细列明。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任某与王某自愿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等达成一致意见。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一方父母赠与的房产
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徐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父母拥有房产一处,刘某的父亲去世时,刘某的母亲、姐姐、妹妹均表示放弃继承房产,刘某的母亲通过赠与方式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刘某名下。其后,徐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平均分割涉案房产。诉讼中,刘某提交其母亲及姊妹补写的书面声明,欲证明涉案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父亲在刘某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遗产分配时各继承人并未在书面声明中明确房屋继承份额仅赠与刘某个人,应视为对刘某与徐某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徐某起诉离婚后,原继承人补写赠与刘某个人的声明不具有溯及力,应按照赠与行为成立时的意思表示认定受赠人,防止夫妻一方恶意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充分释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归刘某所有,由刘某支付徐某一定比例的房屋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