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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04版:城事关注-2024年02月29日

日期: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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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4]城事关注       上一篇    下一篇

同时,梳理裁判文书网发现,有一些电池起火的原因在于电池的质量有缺陷,除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以外,还会造成高额的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电池的生产商以及销售方,如果无法证明自己的质量没问题,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最终赔付的金额也非常高。
2022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经过法院审理认定,2021年10月8日1时36分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晓南二街39号南侧货梯内发生火灾,火灾烧毁烧损电动自行车锂电池,过火面积约1平方米,造成陈某一人受伤。
后据调查核实,家里有三辆电动自行车,大概4块电池,当天陈某是拎着电池去门口降温,有和其妻子说电池发热了。陈某右手拎着一银色外壳的电池进入电梯,约10秒后电池冒烟然后电池爆燃,火光瞬间铺满整个轿厢。
2021年10月8日1时50分49秒,四名男子用灭火器对南侧货梯内部实施处置,1时51分55秒,两名男子将伤者拉出电梯轿厢。
本次事故发生当天,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全身多处火焰烧伤90%;重度吸入性损伤;急性肾损伤;左眼烧伤等。2021年11月3日,陈某在家中死亡,死亡原因急性心梗。
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原因系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热失控所致。
事发以后,死者的家属将生产厂商以及销售者均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的规定,本次火灾事故起火原因系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热失控所致,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的电池是由谁生产或销售。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查实张某为销售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验制度。本案中,张某销售的电动车虽然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者的信息等,但是其销售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中的电池型号不一致,可见其并未依法依规建立进货检验制度。张某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涉案锂电池符合质量标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据涉案电动自行车所附的使用说明中使用安全特别提示记载,电动自行车不要在居住建筑内充电和停放,充电时应当远离可燃物,充电时间不宜过长。陈某违反使用说明将电池带回家中充电,在发现电池发热后并未采取合适的安全措施,而是将电池带入电梯轿厢这种封闭的环境,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张某对本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陈某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销售方张某需要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