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7版:问法热线-2024年02月28日
日期:02-28
问题1>>>
夫妻开设公司后离婚
公司的钱能不能分割
刘先生和妻子在婚后成立了一个公司,当时还有几个朋友一起参股。前几年公司的运营情况很一般,欠了一些外债。前段时间,刘先生可谓喜忧参半。喜事是公司厂房被确定拆迁,公司将获得一笔大额的拆迁补偿款。愁事是刘先生的妻子正在和他闹离婚,明确提出要平分公司的拆迁补偿款。刘先生对妻子提出,要平分拆迁补偿款可以,但要分担公司欠的外债。刘先生询问律师,公司还没有拿到拆迁补偿,“妻子能不能分割公司的拆迁补偿款,要不要承担公司债务呢?”
律师说法: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在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时,公司利润属于公司财产范畴,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公司是刘先生和妻子的“夫妻公司”,但公司还有其他的合伙人,无论是公司即将获得的拆迁补偿还是公司的外债,在未经法定程序分割处理前,即使是在刘先生夫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论是公司的拆迁补偿款,还是公司的债务,都不可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问题2>>>
夫妻离婚过程中
发现一方擅自转让股权
王女士和张先生结婚已经十几年了。婚后不久,张先生和他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张先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女士并不是公司股东,也不参与公司经营。近些年来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去年王女士下定决心要和张先生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设立的公司张先生名下的股权。结果,在王女士起诉的时候发现,张先生的股权在半年前转走了,已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张先生了,王女士询问律师,张先生转让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王女士能够证明张先生和受让股权乙方恶意串通且没有支付股权转让合理对价,则该转让行为无效,可以追回股权;如果不能证明,则要承受股权转让后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不过,王女士可以主张分割张先生已经及未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在此提醒有经营公司的夫妻中,非经营一方尽量成为公司股东,这样即使经营一方突击对外转让股权,也需要通知其他股东,非经营乙方可以利用股东知情权来阻止对方擅自处置股权。
问题3>>>
干家务活较多的一方
离婚时可否主张补偿
黄女士与赵先生于2020年3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育儿子,现小孩三岁多。由于丈夫赵先生长期驻外工作,平日里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方面主要是黄女士来承担。后来夫妻双方因为对家庭照顾程度及其他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见面就吵,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黄女士想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询问律师在要求离婚及分割财产时,能否以自己在婚姻生活中负担了较多义务为由,要求赵先生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黄女士与赵先生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证明他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黄女士的描述,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赵先生长期驻外,黄女士在抚育小孩、照顾老人等方面负担了较多的义务,她主张赵先生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应该会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4>>>
婚前出资持有公司股权
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徐先生在婚前与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公司,根据实际出资比例,徐先生占有公司60%的股权。后来徐先生和赵女士结婚,在婚后的10多年生活中,由于徐先生忙于公司经营,疏忽了对家庭和妻子的照顾,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双方经常争吵。前段时间,赵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徐先生在公司里的股权。徐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在公司里的股权是婚前已经持有并实际出资,离婚时妻子有权要求分割吗?”
律师说法:最高院出台的相关解释中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公司的股权是徐先生婚前实际出资持有的,属于个人财产,但是股权在婚后的增值部分体现了婚后股权的收益,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徐先生的股权会按照现在的市场价值扣去婚前成本,剩余部分认定为股权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此可见,即使股权属于婚前财产,面临婚变也是有风险的。建议夫妻之间签署婚前或者婚内财产协议,对于双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归属提前进行书面约定,特别是涉及婚前股权的,双方在该财产协议中对于一方婚前股权的分红、收益、增值等事先约定清楚,有效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问题5>>>
一方代持的股权
离婚时能否分割
苏女士与洪先生结婚多年,婚后洪先生的母亲出资,购买了某酒店20%的股权给洪先生持有。据苏女士了解,母子之间没有签订代持股权书面协议。现在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苏女士认为洪先生持有的酒店股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洪先生却称其名下的股权是代母亲持有,股权所有的出资款均来源于母亲,自己未参与酒店经营管理,也未获得酒店分红,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苏女士询问律师,自己是否有权分割洪先生持有的股权。
律师说法: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存在大量的股权代持关系。要做股权代持安排,想防范风险至少具备三个要素:签署书面代持协议、保留实际出资证据、不被证明代持存在违法目的。根据苏女士的描述,洪先生与其母亲之间没有签订代持股权书面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洪先生注资的款项来源于其母亲,也不能据此认定洪先生仅系代持股权的事实。此外,洪先生是否参与酒店的日常经营,并不影响其股东身份的认定。因此,离婚时苏女士有权要求分割洪先生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