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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QS03版:北宅 城事-2024年01月19日

日期: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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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QS03]北宅 城事       上一篇    下一篇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结合崂山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1.金家岭街道全域;
2.中韩街道全域。
上述范围外,崂山区其他区域封闭式居民小区以及楼层式结构居民楼院,参照执行。
二、禁止燃放场所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5.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6.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8.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9.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10.区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有关要求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2.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4.崂山区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5.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四、法律责任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2.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3.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4.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燃放烟花爆竹扰乱活动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24年1月8日起施行,今后将根据城市建设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崂山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