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10版:城事民生-2024年01月19日
日期:01-19
半岛全媒体记者 陈亚梅 通讯员华丽 禹沛宏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新修订版《青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月20日正式施行。新规进一步拓宽了举报渠道,资金发放也将更加便捷。在原有寄送书面材料或者个人送达、“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省环保督察热线的基础上,增加“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拓宽举报渠道,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投诉举报。同时,鼓励各区市在严格遵守财务规定的前提下,对部分小额奖励,“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
举报人最多可奖50万元
《规定》明确,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进行100元至50万元的奖励,并细化分为十个档次。
(一)警告、通报批评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本项与其他各项不重复适用。
(二)处不足3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三)处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四)处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五)处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六)处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七)移送行政拘留案件且被公安机关受理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八)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且被公安机关受理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九)涉嫌犯罪案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所举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在本条第一款第八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所举报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在本条第一款第八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200000元奖励。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奖励的情形,视情况给予奖励。
根据《规定》,举报人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奖金翻倍。
去年46例案件奖励22万余元
《规定》明确,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举报人实施物质奖励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核查情况,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对举报人实施表扬等精神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情形不在奖励范围:
(一)举报时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举报时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理完毕的。
(三)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近年来,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将群众举报作为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重要途径,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实施重奖,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2023年,全市共查处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46例,奖励金额共计22.82万元,有奖举报政策充分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推动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2023年3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无名工厂非法排污。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会同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城阳区检察院立即启动联勤联动机制,开展联合调查。经查,实为某公司将生产,水洗、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墙角洞直排到雨水明渠。经监测,偷排废水中污染物浓度严重超标。该案件于当日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7月,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的三名人员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青岛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相关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