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3版:问法热线-2024年01月17日
日期:01-17
合同种类繁多,根据1月16日上午市民来电情况,记者对市民经常遇到的几个合同纠纷类型进行了整理,律师进行了详细解答——
问题1>>>
健身房宣传不实且停业
推销员是否应担责退费
2022年3月,刘先生在小区内散步时,遇到某健身会所在推销健身卡。当时的推销员李先生介绍,健身会所就在小区旁边,健身房内设备齐全,并有大型室内游泳池。刘先生听着感觉不错,就在李先生那里办理了一张家庭卡,售价2888元,有效期为四年,服务内容为游泳、健身。可是,当刘先生来到这家会所的健身房后才发现,里面并没有游泳池。感觉被欺骗的他找推销员李先生要求退款,可对方总是各种推诿。2023年8月,健身房突然关门停止营业,刘先生又找到李先生要求退款,对方却称刘先生的钱并没有交给自己,拒绝退款。刘先生询问律师,当时自己是听信了李先生的宣传才办的健身卡,现在健身房出了问题,李先生是否应该负责退费?
律师说法:李先生是健身会所的员工,向刘先生推销健身卡是健身会所的行为,亦是健身会所收取的卡费,李先生与健身会所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应当由健身会所承担责任。刘先生曾在网上查看过健身会所的企业信息,从公示单显示李先生仅为健身会所的负责人,并非健身会所的法定代表人,且刘先生亦无证据证明充值费用系李先生以个人名义收取。因此,刘先生要求李先生退还健身卡充值费用没有依据,只能找健身会所要求退费。
问题2>>>
作为代表签订租赁合同
需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吗
王先生朋友的公司租了一套房子,2021年时,朋友找到王先生,希望他能作为公司的签约代表与某商户签订房屋转租合同,当时王先生没有多想就同意了。合同中约定,商户向王先生朋友的公司支付每年40万元租金。2023年,王先生朋友的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向房主交纳房屋租金,房主决定收回房屋。商户此前虽然已经向王先生朋友的公司交过房租,但为了正常经营又向房主重复交纳了一年的房屋租金。前段时间王先生收到律师函,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房屋租金。王先生询问律师,自己作为合同的签约代表,是否需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还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一般情况下,签约代表在代理权限内为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主体为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关的法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签约代表不需要承担合同责任;但如果出现房屋租金由签约代表收取、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超越代理权未被追认等代理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也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王先生的描述,他只是作为签约代表,未收取房屋租金,也不存在其他过错,所以无须承担合同责任。
问题3>>>
教培机构关门承诺退费
能否找法定代表人讨要
在某教育培训机构开设的一所学校,张女士为孩子报名参加课程培训。后因教育培训机构的原因,课程无法继续进行,教育培训机构予以退费,退费登记表上有该学校校长的签字,确认张女士共交学费7万元,剩余学费4万余元。在教体局组织的协调会上,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下承诺书,承诺关于教育培训机构退费问题,如果能提供学生课时消耗记录表,并且有分校长和学管老师签字,并且分校长和学管老师出具承诺书,其本人就认可该课时记录表并承担退费责任。王女士询问律师,法定代表人承诺退费,自己是否可以找法定代表人要求他个人给退费?
律师说法:张女士为孩子交了学费,在教育培训机构参加课程培训,双方建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后因教育培训机构的原因,课程无法继续进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解除。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在教育主管部门承诺退费,属债务加入行为。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之后,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据此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的退费承诺对张女士发生效力,其对教育培训机构的退费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张女士可以向法定代表人主张退费。
问题4>>>
电子商品价签标错金额
购买后需要补偿差价吗
前段时间赵先生在某商场看好一款电子产品,该产品价签上标价每台680元,赵先生感觉物美价廉,随即买了两台。一周后,商场的工作人员找到赵先生,称店员在制作价签时,误将“3680元”写为“680元”。提出赵先生或补交两台电子产品共6000元的差价,或将购买的电子产品退回,商场则退还货款。赵先生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场不能反悔。他询问律师,自己是否可以拒绝商场的要求?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同时还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赵先生购买电子产品的过程是因双方对标的物的价格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商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工作人员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商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因此,赵先生购买标错价格的电子产品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赵先生应该补交6000元货款或退还所购买的电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