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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08版:城事警法-2024年01月04日

日期: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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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8]城事警法       上一篇    下一篇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何文婕 时满鑫

1月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2024年首场新闻发布会,通报2014年至2023年度青岛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青岛法院2014年至2023年金融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金融审判庭于2013年12月成立。此次发布的白皮书对十年来青岛法院审理的金融案件及相应工作进行梳理总结。十年来,青岛法院共审结402094件,诉讼标的总额达7175亿元,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从案件类型看,融资类案件数量最多,保险类案件基本保持平稳,融资租赁纠纷及保理合同纠纷有不同程度的增长。

银行私自上传不良征信
侵犯企业名誉权应担责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2日,某投资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房地产借款合同》,向某银行借款2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某投资公司、某集团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12月15日,某银行与某投资公司、某集团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要素变更协议》,分别延长原借款合同项下分次提款的借据对应的借款期限。其中,有共计11200万元借款的借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5月31日。2018年4月,案涉贷款被降低信用评级,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被归为不良贷款。
裁判理由与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对某投资公司的贷款信用等级的调整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某银行实施了调整信用等级的行为,并将其上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某银行未能证明其将青岛某投资公司的正常贷款认定不良贷款的合法性,对企业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后果,致使金融系统对某投资公司、某集团公司的公众评价降低,给其企业形象造成了影响。因此,该行为构成对某投资公司、某集团公司名誉权的侵犯。故法院认定撤销某投资公司、某集团公司在某银行以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不良贷款记录。

私家车从事网约车
车损保险公司不赔

基本案情:刘某驾驶汽车从事网约车业务,在某天凌晨接到多笔订单从事营运。当天凌晨,刘某驾驶汽车与案外人徐某的汽车在青岛市城阳区发生交通事故,刘某车损,经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给刘某车辆定损为24200元。事故导致案外人徐某车损7985元,刘某已垫付,徐某将索赔权利转给刘某,其不再另行主张。现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主张因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情形,且保险公司将该责任免除条款以短信链接的方式发送到刘某移动电话上,刘某亦在投保人声明上电子签名,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故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义务。
裁判理由与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刘某从事网约车服务未履行提前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刘某投保车辆为家庭使用性质的车辆,而实际上刘某将家庭使用性质的车辆从事网约车服务,进行营运,超越车辆出行以家庭自用为目的,已经改变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客观上也增加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险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年报虚假陈诉
会计师事务所也要担责

基本案情:某上市公司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某高管系某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某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年报存在虚假陈述,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某上市公司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等问题,其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并对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某上市公司年报的审计单位,为某上市公司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故投资者请求判令某会计师事务所连带赔偿投资损失。
裁判理由与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某上市公司的主要违法事实为某上市公司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某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实现虚增收入利润的主要方式为,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鉴于该案相关供应商、客户高度配合某上市公司及其部分子公司实施虚构贸易业务,且某会计师事务所对部分年度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部分年度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故法院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某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故意。但针对某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审计机构,未能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某会计师事务所未提交充足、适当的证据证明其对某上市公司的循环开票问题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等。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为某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认定其具有过错。故判令某会计师事务所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
应选择影响较小的财产

基本案情:自2015年1月12日起,法院在短短三天内受理了以各金融机构为原告、以某公司及其多家子公司等为被告的系列诉讼案件。截至2015年1月14日,法院共收案56件,诉讼标的额共计13.06亿元,债权人共涉及10家银行。该公司案件的爆发并非因债务企业无力偿还银行债务所致。在起诉前,某公司及其多家子公司均正常向银行还本付息。有鉴于此,为避免银行过度抽贷影响集团正常经营,法院在第一时间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以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裁判理由与结果:面对某公司经营正常、职工众多的情况,为了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同时避免多家债权银行无序查封,保证今后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法院对该系列案件的保全查封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对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基本账户、没有存款的账户以及在售车辆不予查封,对有存款的账户只查封已有存款部分,保障企业继续经营;二、原则上每起案件只查封原告自己的担保财产,对其他债权银行的担保财产不予查封,以便于各家债权银行在执行程序中实现各自的担保权利;三、对某公司及其子公司名下未设定担保的财产及时予以查封,为督促被告依约还款、实现原告权利奠定有利条件。由此,对于该系列案件,法院主要查封了各金融机构自己享有担保权利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与股权。在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及时提示相关部门对某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同时,法院积极促成银企和解。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最终,该批系列案件全部以银行撤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