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5版:问法热线-2023年12月20日
日期:12-20
付利息的诉求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犯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3>>>
恋爱期间给女友多次转账
分手后能否以借贷关系要回
梁先生与朱女士2020年确认恋爱关系,之后两人共同生活在一起。恋爱期间梁先生陆续通过微信、手机银行等方式向朱女士转账8次,数额从1000元到8万元不等,共计13万元。2023年双方因感情问题分手,梁先生向朱女士催要之前转账的钱款,但朱女士却认为该钱款为梁先生对其的赠与,并称该款项都用于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支出,不愿返还。梁先生询问律师,当时转账给朱女士的钱款,自己能否以借贷关系主张要回?
律师说法:转账并不等于借贷,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要求双方必须存在借贷合意。借贷合意是指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就借贷行为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均认可是借款的法律关系。梁先生和朱女士曾经是情侣关系,梁先生虽然有多次给朱女士的转账记录,但没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即梁先生不能证明其转账是出于向朱女士出借款项的目的,主张以借贷关系还款于法无据。恋爱期间男女朋友通常会通过转账、发红包等方式来表达情感,尤其是有特殊意义的金额,比如“520”“1314”等,当时因为双方的亲密关系对彼此过于信任且当事人通常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在转账时自己不会明确约定转账性质,也不会让对方出具借条。双方因为种种原因分手后,之前的转账便难以认定,因此建议情侣间转账时最好做好备注,以免分手后想要回钱款时无据可依。
问题4>>>
借款遭遇“砍头息”
还款时应按何种金额还利息
2022年张先生向林先生借款5万,林先生同意借款,但需要张先生将利息提前写入借条内,张先生为了资金周转同意了。随后张先生写了一张金额为5.3万元的借条,林先生转账5万元。借款到期后,张先生未能及时还款。前段时间林先生找来,要求张先生归还借款5.3万元,并按借条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张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实际收到的金额为5万元,还款时需要按照5.3万元支付利息吗?
律师说法:借款人预先在借款中扣除利息或许是为了确保收回利息,但无论因何种目的,法律对借款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砍头息”,都是持否定的态度。利息实质上是借款人因为实际使用贷款人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若未交付本金则不会产生利息。《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张先生与林先生虽然签订了5.3万元的借条,但张先生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为5万元,林先生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因此应当将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
问题5>>>
借据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
保证人是否担连带清偿责任
石先生与周先生和谢先生是朋友关系,2022年时,周先生因为生意需求,要向谢先生借款30万,当时三个人在一起。谢先生同意借款,但要求石先生给做保证人。碍于朋友的情面,石先生同意了。当时周先生与谢先生双方签订《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石先生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周先生仅还款14万元,谢先生讨要多次没有结果后,想要通过诉讼要求周先生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6万元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石先生作为保证人对周先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石先生认为他仅在借据上签字,询问律师自己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谢先生与周先生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周先生应归还谢先生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石先生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但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认定为一般保证,而不是连带责任保证。因此谢先生主张石先生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应该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作为一般保证人,石先生仅对周先生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