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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05版:问法热线-2023年11月29日

日期: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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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5]问法热线       上一篇    下一篇

2020年去世,父母生前名下有一套房产。王女士有一个哥哥,哥哥生有一子小王。父母去世后,哥哥称父母生前多次表示愿意将房产赠与小王,且拿出母亲生前留下的代书遗嘱,遗嘱大意是父亲生前曾与母亲商议决定,在两人百年之后,将名下的房产赠与孙子小王。代书遗嘱上有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立遗嘱人处盖有母亲本人的印鉴,但没有签名。王女士认为印章不是母亲在立遗嘱时加盖的,询问律师,遗嘱上没有母亲的签名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遗嘱是被继承人单方作出的在其死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当事人已去世,其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已无法自证。为了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遗嘱体现立遗嘱人处分自己死后遗产的真实意思,只有在符合形式要件的前提下,法庭才会进一步去审查遗嘱的实质要件。王女士哥哥提供的代书遗嘱上只显示有母亲的印鉴,未有母亲本人的亲笔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由代书人书写、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及见证人均签名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该会被视为无效。

问题4>>>
父亲遗嘱房屋归哥哥所有
父母的房子全归哥哥吗

董先生有一个哥哥,父母生前名下有一套房产。董先生的母亲2020年因病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父亲2022年去世,生前留有遗嘱,称名下的房产归董先生哥哥一人所有。董先生询问律师,父母名下的房产自己是否有权继承。
律师说法:在继承发生时,如果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首先要确定遗嘱的真实性,若遗嘱真实,则进一步确定遗嘱的有效性,即遗嘱中涉及的遗产,立遗嘱人是否享有完全处分权。根据董先生的描述,房产系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即父母各占一半份额,母亲过世时未留遗嘱,其母亲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因此母亲所占房屋1/2的份额发生法定继承,由其丈夫和子女共同继承。董先生父亲留有的遗嘱,仅有权利处分自己的份额,也就是说董先生享有房屋1/6的份额,哥哥享有房屋5/6的份额。

问题5>>>
哥哥对母亲遗嘱
先认可又否认

杜女士有一个哥哥,父亲于2005年去世,去世时父母名下没有房产。2015年,母亲独自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母亲名下。母亲生前留下遗嘱,表示因杜女士对母亲尽了更多赡养义务,故母亲将名下的房屋留给杜女士一人所有。2022年母亲去世,哥哥要求继承母亲的房产,兄妹为此上了法庭。第一次庭审中,哥哥对该字条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第二次开庭时,哥哥却表示因上次没看清楚字条内容,故对字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性质也不发表意见。杜女士询问律师,哥哥这样前后陈述不一,法院会如何判定遗嘱的有效性。
律师说法:《民法典》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行一致、信守诺言。杜女士哥哥对母亲的遗嘱进行质证时,先是对真实性表示认可,后又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前后陈述相互矛盾,其前已作出不利于己的表示,后又反言作对自己有利的表示,违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禁反言”原则。该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旨在排除当事人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因此杜女士哥哥后来的主张法院应该不会予以采信。

问题6>>>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人子女是否有权继承

王先生有一个亲姑姑,奶奶很早以前就去世了,爷爷名下有两套房产,都是奶奶去世后爷爷独自出资购买的。爷爷生前曾经立下遗嘱,自己名下的两套房屋由女儿和儿子各继承一套。后来,王先生的父亲意外去世,而爷爷也一直没有变更遗嘱。爷爷去世后,姑姑认为王先生的父亲在爷爷去世之前已经死亡,因此原本由父亲继承的一套房产也应该由她继承。王先生认为父亲虽然先于祖父死亡,但是祖父并未变更遗嘱,询问律师自己作为父亲的子女,是否有权代替父亲继承祖父遗嘱中的遗产。
律师说法:所谓的“代位继承”,其实就是说,当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情况下,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替死去的原继承人直接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中。但“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的情况。由于王先生的爷爷生前已经立有遗嘱,因此,即便父亲先于爷爷死亡,也不能直接适用代位继承制度,原本指定由父亲继承的一套房子应当进行法定继承,在此前提下,王先生才可以代位继承。因此留给父亲的这套房子,王先生和姑姑都有权继承,两人各得一半。在实际诉讼案件中,很多情况下被继承人生前已经立有遗嘱,原本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基于遗嘱而取得的,在此情况下,如果继承人去世,其子女想要通过代位继承得到相应的遗产,往往不能如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