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5版:问法热线-2023年11月01日
日期:11-01
问题1
不知情的情况下网上卖货
侵犯他人专利权
刘先生在某平台上开了一家网店销售日用品。去年在和朋友一起吃饭时,朋友称手中有款产品非常适合刘先生,刘先生与朋友商定,以“一件代发”的形式销售该产品。前段时间刘先生收到某公司律师函,称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发明专利,目前该专利按期缴纳年费,处于有效状态。刘先生未经授权私自在网上销售,侵害了该公司产品的发明专利权,要求刘先生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刘先生找到朋友询问,朋友这才承认自己没有获得授权。刘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产品,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律师说法:根据《专利法》,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中“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而“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刘先生只是听朋友说他有授权,却没有查看朋友符合交易的相关授权,作为销售者,刘先生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因此需要承担侵害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责任。建议刘先生主动与产品专利权所有者联系,协商解决。
问题2
饭店就餐后在门口摔伤
饭店需要承担责任吗
范先生与朋友在某饭店用餐,结账后准备离开时,由于饭店门口是一个斜坡,加上外面下雨,饭店没有做任何防滑措施,导致范先生在湿滑的斜坡上滑倒,并且腰背部撞在了饭店门槛及下面的台阶上。范先生随即无法动弹、呼吸困难。同行的朋友马上拨打了120。在120工作人员实施救援的约40分钟时间内,饭店负责人并未出现。范先生当晚在急诊的初步诊断结果为“左腰部软组织损伤,其余损伤不除外”。事后范先生共休病假40天卧床静养。范先生咨询律师,对于自己受伤,饭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饭店的负责人应该知晓,自家店门口的斜坡在下雨天会非常湿滑,容易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却没有做任何防护措施,甚至都没有提醒顾客当心地滑,且顾客滑倒后,负责人也没有及时出现,积极配合受伤顾客的救助,饭店明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范先生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3
孩子在学校与同学碰撞受伤
对方家长是否应赔偿
吴先生的孩子小吴今年上小学。前段时间,小吴在课间活动结束准备回教室上课时,同班同学小王在回教室途中,因前方有另一学生正面嬉戏阻拦,小王向右侧躲闪,正在从其背后欲跑上楼的小吴见此亦向右侧躲闪,因躲避不及,二人撞到了一起,并双双摔倒在地,小吴摔倒后嘴部与楼梯台阶接触受伤。小吴和小王平时认识,两人之间也未产生过矛盾。吴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孩子是因为与小王相撞受伤,小王的家长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两个孩子都是在校的小学生,在法律上属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课间活动结束后各自返回教室途中发生肢体冲突,虽然均非出自故意,但均未尽到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故应对小吴受伤各自承担50%的责任。根据《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小王的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小王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为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小王的父母应当承担小吴受伤50%的赔偿责任。
问题4
被楼上掉下的轮胎砸伤
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魏先生是一名环卫工人,原本身体很好。2023年2月的一天,魏先生在某轮胎销售店的门前打扫卫生时,该店员工正在店门口上方的平台上为自家的轮胎加盖篷布,因为不小心,将一个轮胎从平台上碰了下来,正好砸到魏先生,导致魏先生当场昏迷。当魏先生醒来时已经在医院,被诊断为损伤昏厥、气滞血瘀症。在住院期间没有人找过魏先生,且所有的治疗费用都是由魏先生自行支付。现在虽然出院了,但魏先生总是感到胸闷,浑身没有力气,也没有办法正常上班。魏先生询问律师,应该由谁来对自己受伤负责。
律师说法:魏先生被平台上掉落的轮胎砸伤,属于高空坠物致人损伤。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某轮胎销售店因管理不善,致使平台上堆放的轮胎坠落造成魏先生受伤,且医院的诊断结果证明魏先生的伤情系外伤造成,与其自身的基础疾病无关。因此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某轮胎销售店,其应该对魏先生的损失全部予以赔偿。另外魏先生要将相关的诊断证明等做好保留,如果能证明目前自己身体的不适是由该事故造成,则可以要求某轮胎销售店赔偿相应损失。
问题5
网购暖手宝导致受伤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2021年,黄女士在某网购平台的一家网店里购买了一个进口品牌的暖手宝。该网店对暖手宝的描述是该产品使用寿命5至10年,质保期2年。去年1月份,黄女士与丈夫在使用该产品的过程中,暖手宝底部发生破裂,溢出的热水将黄女士和丈夫烫伤,夫妻俩共同住院治疗。之后黄女士联系了该网店工作人员,要求网店赔偿损失。可网店以各种理由推脱,让黄女士找该产品的生产厂家索赔。黄女士询问律师,自己因产品质量受伤,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所谓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黄女士手中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黄女士夫妇确系在正常使用从网店购买的暖手宝时,因热水袋破裂导致烫伤。黄女士完全可以向网店索赔。如果网店有证据证明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在赔偿黄女士后,可以通过诉讼,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问题6
在微信群里被同事辱骂
是否可以追责
陈先生和徐先生是同一单位的销售人员,两人在平日工作中,经常因为一些原因发生争吵。两人在同一个销售微信群内,群里有近200人。前段时间双方又在单位发生争执,当天晚上徐先生在微信群里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方式对陈先生进行侮辱,忍无可忍之下,陈先生也在微信群内进行了反驳,双方言语激烈之时甚至相互辱骂,这对两人都造成了不良影响。陈先生询问律师,由于徐先生的侮辱,导致群内其他人对自己有了不良的评价,是否可以对徐先生损害自己名誉权的行为进行追责。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徐先生在微信群中发表对陈先生作否定性评价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但根据陈先生的描述,他在微信群内也对徐先生进行了语音、文字攻击,因此两人应该都构成名誉侵权。广大市民需要注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表的言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