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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05版:问法热线-2023年10月25日

日期: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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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5]问法热线       上一篇    下一篇

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由于赵先生的母亲已经失能,无法明确表达真实意愿,就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判定。赵先生和母亲长期一起生活,对老人的生活习惯和爱好最为熟悉,应该是最便利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建议赵先生找两个妹妹协商,由他担任母亲的监护人,每月将母亲的财产管理及监护情况告知两个妹妹,让她们对母亲的情况心中有数。
律师表示,其实像赵先生家的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常见。近年来,失能老年人生活照顾、财产管理等成为困扰许多家庭的难点。被指定的监护人能否尽心尽力、依法履职,由谁来履行监督职能,更是实践操作中的堵点。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让失能老年人监护归于“老人本位、家庭成员共同参与”。

>>>典型问题五
老人出首付并已经过户
其他人有权分割房产?

多年前,孙女士的母亲购买一套房产并支付首付款,后续贷款都是由孙女士支付并且有相关凭证。孙女士的母亲去世前,将这处房产过户给孙女士,办理了相关手续。孙女士的母亲去世后,孙女士的哥哥突然“打听”起房产的情况。
孙女士询问律师,这处房产是否还与哥哥有关?
律师说法 因为这处房产的过户,是在孙女士的母亲过世前完成,所以从法律上来说,这处房产就不属于相应遗产,完全属于孙女士的个人财产,所以她哥哥没有继承权,更没有权利主张分割房产。此外,因为第一笔购房款是孙女士的母亲在生前支付,所以从为了家庭和谐以及公序良俗角度来说,孙女士可以和哥哥进行协商,适当给哥哥一些补偿也是比较合理的。

>>>典型问题六
子女私自动用老人存款
可解约追要剩余款项?

任女士在老伴去世后,一直与儿子李先生住在一起。2022年,任女士与李先生签订一份协议,约定任女士将存款存入李先生账户,该款仅用于任女士养老使用,任女士生养死葬由李先生负责。协议签订后,任女士将15万元存款转入李先生账户。近段时间,李先生提出从任女士的存款中支取5000元用于生活,被任女士拒绝,母子因此产生矛盾。事后,李先生还是从任女士的存款中提取5000元。
任女士询问律师,她是否可以解除协议并要求李先生返还剩余款项?
律师说法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老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不得干涉,不得侵犯老人财产权益。任女士将自己的存款交由李先生保管并约定是供其养老使用,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李先生不履行相应义务,干涉任女士对个人财产的自主处分,损害了任女士的权利,任女士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要求李先生向其返还所保管的剩余款项。
现实生活中,子女监管掌控父母财产的情况并不少见。老年人在经济上的不自由,影响了他们的生活便利程度及幸福感。需要提醒广大老年人注意,自身财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干涉老年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