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L04版:综合-2023年10月13日
日期:10-13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云天
通讯员 刘铭
莱西市始终将露天禁烧工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支撑和关键环节,坚持持续发力,保持管控高压态势。压实责任,传导压力。将露天禁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传达至各镇街,明确工作要求和奖惩措施,确保活有人干、责有人担。
压实措施,强化管控。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带队会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常态化开展巡查,对发现的露天火点及时转办,督办处理。按照考核规则,严格落实考核奖惩。
重点突破,整体防范。加强对农业大镇的巡查力度,提高针对性。对火点易发区域,加强督导检查,随机抽查村庄快速处置能力、巡查人员在岗情况等,确保打早打小,杜绝问题发生。
秸秆焚烧相关法律
一、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五、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七、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八、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