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2版:问法热线-2023年09月27日
日期:09-27
●问题1
丈夫将共同房产低价转卖
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吗?
问法热线:张女士与于先生结婚多年,近几年来两人感情出现裂痕,生活得并不愉快。2022年,忍无可忍的张女士向法院提起与于先生的离婚之诉,并要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可因为于先生的强烈反对,张女士只能提起撤诉程序。可两人的婚姻生活依旧没有起色,反而越来越差。前段时间,张女士决定第二次起诉离婚,可在她准备相关材料时却发现,于先生已经将他们婚内购买的一套房产,以极低的价格过户给了其近亲属于某某。张女士询问律师,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将夫妻共同房产转卖给于某某,自己是否可以主张他们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于某某作为于先生的近亲属,根据常理,对于先生转卖的房产为他们夫妻共同所有的状况应为明知,也应该对该房产的市场价格有所了解。在此情况下,于某某仍同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与于先生单方面签订了购房合同。两位于先生的做法明显属于恶意串通,蓄意转移夫妻财产,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张女士完全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两位于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此还是要提醒市民注意,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但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通常会不予支持。
●问题2
丈夫以家庭名义借款
妻子需要承担债务吗?
问法热线:金女士与秦先生2018年结婚,一年后产下一女,原本家庭生活应该很美满。可2020年时,金女士多次发现秦先生存在出轨行为,两人为此发生争吵,秦先生动手打了金女士,两人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本金女士打算与秦先生离婚,可害怕给孩子造成伤害,就没有离婚,但与秦先生分居了。金女士带着孩子生活,孩子的生活费也一直由金女士单独承担。前段时间金女士收到某公司的起诉书,因为秦先生曾以为家庭“买房”为由向某公司借款50万元,在约定的期限到期后,某公司多次索要借款未果,所以将秦先生与金女士诉至法院。金女士认为自己完全不知道秦先生借款的事,更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且秦先生借款后也没有给过自己或孩子一分钱,询问律师自己需要承担债务吗?
律师说法: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金女士与秦先生目前处于分居状态,金女士对秦先生借钱的事情毫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这就表明秦先生借款并不是他们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秦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借款虽然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应该属于秦先生的个人债务,金女士无需承担债务。在此也做个提醒,权利人应当尽量做到“共债共签”,以此来尽可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问题3
遭受家暴但不想离婚
能申请安全保护令吗?
问法热线:臧女士与詹先生结婚多年,开始时生活还算幸福。可近几年詹先生开始酗酒,且喝醉后经常对臧女士拳脚相加,有几次打得厉害,臧女士只能通过报警来保护自己。虽然臧女士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但考虑到二人的孩子还小,臧女士不想与詹先生离婚,但又害怕自己继续受到伤害。她询问律师,不离婚的话,能否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臧女士可以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并将自己受伤的照片、警方的报警记录等证据提交给法院,用以证明臧女士确有遭受人身伤害的现实危险,申请人身保护令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会予以准许。
●问题4
已经到法院办理离婚了
还用去办领离婚证吗?
问法热线:肖先生和张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之前二人就离婚事项多次进行过协商,唯一有争议的地方在于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调解员就此和法官沟通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二人展开了“背对背调解”。最终,肖先生同意由张女士抚养孩子,自己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二人同意离婚,法庭对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肖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和张女士是不是要拿着调解书去民政部门换了离婚证才算离婚?
律师说法:相关法律有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在法律层面上,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的效力都是一样的,其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的效力是等同于离婚证的。法院既然已经给肖先生和张女士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就已经解除了二人的婚姻关系,也就不用再到民政局进行登记了。
●问题5
前夫离婚时隐瞒婚内房产
17年后发现还能分割吗?
问法热线:刘女士与张先生于1990年结婚,2006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2007年,张先生与姜女士再婚。2023年,刘女士了解到,张先生与姜女士至法院诉讼离婚,分割的财产中包含一套张先生于2005年购买的房屋,房屋登记在张先生和姜女士名下。此时,刘女士才知晓张先生在当年离婚时隐瞒了该套房屋。刘女士认为该套房屋系当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找到张先生要求分割房产。张先生却称该房产虽然在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现已过去17年了,且登记在张先生和姜女士名下,刘女士要求分割该房产没有道理。刘女士询问律师,自己是否有资格要求分割房产?
律师说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财产应当依法分割。该房屋的价款张先生在和刘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缴清,双方离婚时张先生也未告知有该套房屋,刘女士也未表示放弃主张其不知晓的房屋或房款,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张先生与刘女士的共同财产。而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因此虽然已经过去17年了,刘女士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但该房产目前已登记在张先生和姜女士名下,无法直接分割,刘女士可以要求将自己分割到的部分折合成现金,由张先生一次性赔偿。
●问题6
丈夫因赌博欠下的债务
妻子有义务偿还吗?
问法热线:刘女士与高先生结婚后不久,高先生就经常在外面参与赌博,输钱后就向别人借,没钱还了就让刘女士帮着还钱。开始时,高先生每次都是赌咒发誓说再也不赌了,刘女士心软就帮着还了。可后来高先生不但没有悔改,还越赌越大,借的钱也越来越多。最近为了躲债,高先生不敢回家了,债主们就找到刘女士,让她替丈夫偿还债务。刘女士询问律师,丈夫欠下的赌债自己有义务偿还吗?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照顾等义务,双方共享债权、共担债务,但也有例外。依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高先生的债务发生在与刘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但因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作为妻子的刘女士无需给丈夫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