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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12版:评论区-2023年09月23日

日期: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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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铁霸座事件频频冲上热搜。人们不理解,购票乘车和对号入座本是基本常识,是现代社会契约精神的基本体现,却为何有人屡屡不惜以身试法也要霸座?其实,对于霸座行为的治理,我国法律早有规定。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为由,由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给予相应的警告或罚款。但囿于历史条件,该规定对于具体的扰乱秩序行为描述较为笼统,没有对霸座行为予以明确规范,也没有对于惩治霸座行为的具体实施规则,以至于实际执法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据此可知,在民法典实施后,乘客只要购买了车票,就与客运承运人形成了客运合同,其选定的车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条款,对号入座是乘客应尽的合同义务。至此,霸座已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现实中,谁都不愿意遇到霸座行为,而屡屡发生的霸座事件又让我们不得不思考,一旦遇到霸座行为,作为个体如何妥善处理?其实不难做到。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第一时间向乘务员或乘警寻求帮助,由其与霸座人沟通处理。在合法维权的同时加强自我保护,尽量不与对方发生对骂或肢体上的冲突,扩大矛盾或使矛盾升级。作为承运方,则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发现霸座行为应立即纠正;若霸座者继续胡搅蛮缠,可交由警方依法处置。近日,在K875次列车上,铁路乘警对一名乘客再三提醒、警告的情况下,其依然拒不让座,遂果断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既展现了法律的力量,维护了公共秩序,又提振了社会正气。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以德治理和依法治理双管齐下,相信霸座之类的不文明乘车行为终将销声匿迹,让每个出行者都拥有平安、愉快的旅程。
(作者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